“文化大革命”前,全区有喇嘛教寺庙500余座。“文化大革命”中,所有的教堂和寺庙被迫停止宗教活动,房屋被占用,一些寺庙遭到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政策得到恢复和落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开始宗教房产的落实工作,对全区的宗教房产进行全面清理。截至1987年7月,已清理并明确产权的宗教房产有25 169间,已退还7220间,退还拆毁房屋折价70.22万元。
1985—1995年,由国家筹措资金,对全区重点寺庙进行了维修和开放。其中维修和开放了重点寺庙23座;维修和开放了一般寺庙49座。平均每一个蒙古族聚居区的旗摊上1~3座寺庙。另外,喇嘛教和信教群众自行筹资维修和开放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从而基本上满足了喇嘛和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
维修寺庙经费约1500万元。其中,国家于1986年、1987年、1992年分别拨出1200万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和各盟市历年拨出300万元。在落实政策中,各地对寺庙和喇嘛个人的经济损失,作了适当退赔。寺庙损失退赔约500万元。喇嘛个人经济损失退赔500万元。
自1998—2006年以来,自治区宗教局还从国家财政争取到1500万元维修费,对包头市五当召、鄂尔多斯市准格尔召、阿拉善盟南寺、兴安盟葛根庙等重点寺庙进行了整体维修改造;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财政从2001年开始,每年拨出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重点寺庙维修。2004年,增加到每年300万元。
1998—200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宗教局还从国家财政争取到1500万元维修费,对包头市五当召、鄂尔多斯市准格尔召、阿拉善盟南寺等重点寺庙进行了整体维修维护。
“文化大革命”前,全区有喇嘛教寺庙500余座。“文化大革命”中,所有的教堂和寺庙被迫停止宗教活动,房屋被占用,一些寺庙遭到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政策得到恢复和落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开始宗教房产的落实工作,对全区的宗教房产进行全面清理。截至1987年7月,已清理并明确产权的宗教房产有25 169间,已退还7220间,退还拆毁房屋折价70.22万元。
1985—1995年,由国家筹措资金,对全区重点寺庙进行了维修和开放。其中维修和开放了重点寺庙23座;维修和开放了一般寺庙49座。平均每一个蒙古族聚居区的旗摊上1~3座寺庙。另外,喇嘛教和信教群众自行筹资维修和开放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从而基本上满足了喇嘛和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
维修寺庙经费约1500万元。其中,国家于1986年、1987年、1992年分别拨出1200万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和各盟市历年拨出300万元。在落实政策中,各地对寺庙和喇嘛个人的经济损失,作了适当退赔。寺庙损失退赔约500万元。喇嘛个人经济损失退赔500万元。
自1998—2006年以来,自治区宗教局还从国家财政争取到1500万元维修费,对包头市五当召、鄂尔多斯市准格尔召、阿拉善盟南寺、兴安盟葛根庙等重点寺庙进行了整体维修改造;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财政从2001年开始,每年拨出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重点寺庙维修。2004年,增加到每年300万元。
1998—200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宗教局还从国家财政争取到1500万元维修费,对包头市五当召、鄂尔多斯市准格尔召、阿拉善盟南寺等重点寺庙进行了整体维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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