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积极发展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是中国发展对外贸易的重大战略措施。20世纪60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提出要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主要是根据当时中国的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商品生产不能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实际情况,加上当时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对商品的需求和质量的差异,在质量、花色、品种等方面不能完全适销对路。为了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各地培育自己的出口拳头产品已迫在眉睫。自治区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的资源优势,先后建立了黑瓜子、小茴香、家兔肉、牛肉等单项出口生产基地,对扩大出口创汇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各外贸公司为了能得到稳定适销的货源,又与有关生产单位搞联合,建立了一些工贸联营企业。工贸双方共同投资参股,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生产销售联合体,将国际市场需要的商品信息,迅速传递给生产企业,企业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积极组织生产,外贸负责成交出口。这种新的组织形式,使生产、外贸企业与国际市场联系更为紧密。到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根据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自治区建立了一批自属加工生产企业,分别隶属于有关公司,作为直接为出口服务的商品基地和工厂,在政策上、经济上给予一系列扶持措施,为自治区出口创汇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一、非自属出口商品生产基地
为发展适销对路的出口商品,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资源、产品和国际市场的需求情况,建立了若干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确定了重点出口工、农、林、畜牧业产品生产厂家。
1.基地名称分布和批准时间
(1)黑瓜子出口生产基地。1961年,哲里木盟(今通辽市)建立了黑瓜子出口生产基地,这是自治区最早建立的出口生产基地之一。以后,又分别在临河县、达拉特旗、土默特右旗、凉城县、敖汉旗、翁牛特旗等旗县建立了黑瓜子出口生产基地。
(2)白瓜子出口生产基地。1976年4月20日,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在凉城县建立白瓜子出口生产基地,种植面积为3000亩。
(3)小茴香出口生产基地。1972年1月29日,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在托克托县、五原县、土默特右旗建立小茴香出口生产基地,种植面积为4万亩。
(4)肉牛出口生产基地。1975年9月—1979年,商业部、外贸部、吉林省革委会、辽宁省计委、辽宁省财贸办、自治区革委会先后发文(当时内蒙古东部三盟市分别隶属于辽宁、吉林、黑龙江)分别批准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的14个旗县市和4个国营农牧场、哲里木盟的2个旗和10个农牧场、昭乌达盟(今赤峰市)的4个旗、锡林郭勒盟的16个农牧场、乌兰察布盟(今乌兰察布市)的4个农牧场共有近百万存栏牛,作为肉牛出口生产基地。
(5)冻家兔肉出口生产基地。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在乌兰察布盟、哲里木盟建立冻家兔肉出口生产基地。
(6)鹿茸出口生产基地。辽宁省计委批准昭乌达盟的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敖汉旗、赤峰市、喀喇沁旗9个旗县的16个养鹿场为鹿茸出口生产基地。
1980—1982年,自治区及有关省市外贸部门从这些基地收购肉牛114 421头,价值8266.5万元;冻家兔4133吨,价值2113万元;黑瓜子5328.9吨,价值1153.6万元;白瓜子1001吨,价值228.8万元;鹿茸3833公斤,价值274万元等,支持了出口创汇,给当地农牧民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农牧业生产。
2.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1980年8月,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出口农副产品生产基地(试行)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党中央统一方针政策领导下,要在不长的时间内建设一批技术先进、优质高产、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强大的农副产品基地,作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骨干力量,为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出口生产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扩大和增加适合外销的农副土特产品;根据出口需要进行种植、养殖或饲养,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交货,保证完成出口供货任务;大力发展名牌产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稳定供货,不断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基地的审批、基地的管理、基地的经济扶持等,对于基地产品的分配问题,强调主要供应出口,适当照顾内销的原则,非基地供应出口的商品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保持正常的增长,不能因办了基地而削弱非基地供应的出口商品等。
3.出口工业品生产厂家
1979年7月,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呼和浩特制锁厂为外贸出口生产厂家,但隶属关系不变,要求在生产上加强经营管理、不断革新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对外适销规格品种、扩大出口、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明确生产和产品的收购要统一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由工业、外贸和商业部门按出口和内销需要共同安排生产,并签订供销合同,产品如因国际市场变化不能出售时,外贸部门仍按计划收购,并协助工厂做好转产改建工作。
呼和浩特制锁厂是当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唯一的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该厂从1965年开始承担出口任务,当年出口铁锁6000打,占全厂生产总值的13.8%。1975年,该厂开始出口铜锁。1979年,被批准为出口专厂后,出口挂锁的数量猛增到14万打,由原来的单一品种增加到4个品种、8个规格,产品质量明显提高。1981年,呼和浩特市政府批准该厂扩建为制锁公司后,其总产量达到27万打,其中出口铜锁16.37万打。1982年出口铜锁20万打,比1981年增长23%。
国家进出口委对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十分重视,要求他们按照换汇额、交货量、合同履约率、换汇成本四项指标进行考核。在产品质量、花色品种、规格款式、包装装潢、批量大小、交货期限等方面都要适应外销要求,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出口交货任务;还规定,经出口部门与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在价格上可以脱离与内销同类产品的比价,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在生产成本上加一定的利润,制定出口产品的出厂价。
4.外贸公司的联营企业
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公布后,自治区各外贸公司为能得到适销对路和比较稳定的货源,积极兴办了一批联(合)营企业。
(1)乌海市建筑陶瓷厂。1982年6月1日,内蒙古轻工机械进出口公司和乌海市建筑陶瓷厂签订了工贸合营协议,生产出口釉面砖,轻工进出口公司投资70万元。1983年,双方协议改为生产卫生陶瓷,年产能力10万件,一期工程年产5万件,合营期限为1983年1月—1992年7月。因该厂未与外经贸厅协商就搞了计划外工程,多年不能投产,加之频繁更换厂级领导,故未能提供出口产品。
(2)集宁服装厂。1985年,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与集宁服装厂联营,生产出口童猴服装,年产8万套件,实现产值640万元,全部用于出口,创汇240万美元,实现利税42万元。
(3)准格尔民族地毯厂和纳林地毯厂。1986年,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投入15万元和35万元,分别与准格尔旗民族地毯厂和纳林地毯厂合资生产出口地毯,年产地毯14 000平方米,年出口收购额为560万元,创汇119万美元,实现利税112万元。
(4)阿左旗地毯厂。1987年,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投资30万元与阿左旗地毯厂合资生产出口地毯,年产地毯10 000平方米,年出口供货额400万元,创汇85万美元。
(5)包头精胶厂。1987年,内蒙古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与包头精胶厂合营生产出口磷酸氢钙,五矿公司投资40万元购置生产设备,年产量由预计700吨增加到1500吨,其中三分之二供出口。
(6)赤峰糠醛厂。1987年,内蒙古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投资24万元与赤峰糠醛厂合资生产出口糠醛,1988年投产,年生产能力为1000吨,全部供外贸出口。
(7)四子王旗砩石厂。1987年,内蒙古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贷款100万元与四子王旗砩石矿合资生产砩石块,由年产量15 000吨增加到30 000吨,全部供外贸出口。
(8)通辽工业硅厂。1987年,内蒙古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投资300万元与通辽工业硅厂合资建厂,生产出口工业硅,年产量4000吨~5000吨,为出口提供货源。
自治区各外贸公司创办联(合)营企业较晚,联(合)营企业中只有地毯、童猴服装产品效益较好,工贸双方互惠互利。其他的联(合)营企业投产后,由于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形成了“石墨大战”“羊绒大战”和产品内销价高于出口收购价等情况(当时糠醛内销价每吨4400元,出口收购价每吨3500元),厂家不愿或很少给外贸供货,联营效益很不理想。除通辽工业硅厂收回投资和赤峰糠醛厂收回部分投资外,其余皆因经营不善破产,致使五矿公司、轻工机械进出口公司等遭受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5.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项目
1986年2月28日,农牧渔业部、外经贸部、商业部就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指出,“农副产品出口在中国出口创汇中占有重要地位,现在的问题是:出口农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比较分散,科研生产、加工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出口农副产品生产单位缺乏积极性,出口农副产品大部分内外销矛盾比较突出,出口数量不能保证,仓储运输设施不配套等。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对于改变这种状况,适应农副产品出口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的需要,不断扩大农副产品的出口能力是非常必要的。”1986年3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并明确指出:“办好各种类型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产品出口生产体系,是发展农副产品出口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增加出口创汇能力,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86年10月31日,自治区外经贸厅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林牧为主、多种经营”的经济建设方针,向自治区党委报送了《关于建立农牧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扩大出口多创外汇,为加速发展畜牧业服务的汇报提纲》。提出了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把为发展畜牧业服务和扩大出口创汇结合起来的设想:一是到1990年自治区农副产品的出口比重从1986年的58%增长到75%左右(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出口额达到1.4亿美元,每年递增5%。二是“七五”期间重点要建设出口基地。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选择相对稳定的外销市场和一些传统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宗产品,产区比较集中,能批量提供符合出口要求的产品,分期分批建立山羊绒、活牛、肥尾羊、马鹿茸、驼绒、家兔、大豆、玉米、荞麦、甘草、柳编织品、苦杏仁、水貂等14个出口商品基地。建成后出口创汇每年增加1亿美元以上,占出口收汇的55%以上,以增加农牧民、地方财政和主管部门经济收入和自治区的外汇收入,调动农牧民生产出口商品的积极性。三是尽快成立自治区农牧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规划,负责出口基地的审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和安排指导基地的科研技术,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地区落实具体工作。有关盟市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1987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暂不成立自治区农牧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外经贸厅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建立农牧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统一规划和协调指导工作。
1986年10月23日,国家计委、经委、农牧渔业部、外经贸部、商业部联合印发《关于下达1986年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实施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计划,即在乌拉特中旗、鄂托克旗、阿拉善左旗建立白山羊绒生产基地,国家拨改贷75万元(每个基地各25万元),银行贷款75万元(每个基地各25万元),用于引进羊种、种草和围栏建设;在科尔沁左翼后旗建立活牛生产基地,国家拨改贷10万元、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建设出口牛的育肥点、收购站、棚圈等;在巴林左旗乌兰坝、石棚沟建立马鹿茸生产基地,国家拨改贷7.5万元加2.5万元,银行贷款7.5万元加2.5万元,用来扩大圈舍和生产设备。1986年12月17日,自治区计委、经委、农委、外经贸厅、商业厅联合转发了国家五部委的通知,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按1∶1自行安排配套资金的使用,因自治区财力有限,行业投资已划拨给盟市,要求各盟市旗县自筹配套资金,建立农副产品出口基地。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积极发展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是中国发展对外贸易的重大战略措施。20世纪60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提出要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主要是根据当时中国的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商品生产不能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实际情况,加上当时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对商品的需求和质量的差异,在质量、花色、品种等方面不能完全适销对路。为了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各地培育自己的出口拳头产品已迫在眉睫。自治区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的资源优势,先后建立了黑瓜子、小茴香、家兔肉、牛肉等单项出口生产基地,对扩大出口创汇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各外贸公司为了能得到稳定适销的货源,又与有关生产单位搞联合,建立了一些工贸联营企业。工贸双方共同投资参股,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生产销售联合体,将国际市场需要的商品信息,迅速传递给生产企业,企业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积极组织生产,外贸负责成交出口。这种新的组织形式,使生产、外贸企业与国际市场联系更为紧密。到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根据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自治区建立了一批自属加工生产企业,分别隶属于有关公司,作为直接为出口服务的商品基地和工厂,在政策上、经济上给予一系列扶持措施,为自治区出口创汇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一、非自属出口商品生产基地
为发展适销对路的出口商品,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资源、产品和国际市场的需求情况,建立了若干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确定了重点出口工、农、林、畜牧业产品生产厂家。
1.基地名称分布和批准时间
(1)黑瓜子出口生产基地。1961年,哲里木盟(今通辽市)建立了黑瓜子出口生产基地,这是自治区最早建立的出口生产基地之一。以后,又分别在临河县、达拉特旗、土默特右旗、凉城县、敖汉旗、翁牛特旗等旗县建立了黑瓜子出口生产基地。
(2)白瓜子出口生产基地。1976年4月20日,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在凉城县建立白瓜子出口生产基地,种植面积为3000亩。
(3)小茴香出口生产基地。1972年1月29日,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在托克托县、五原县、土默特右旗建立小茴香出口生产基地,种植面积为4万亩。
(4)肉牛出口生产基地。1975年9月—1979年,商业部、外贸部、吉林省革委会、辽宁省计委、辽宁省财贸办、自治区革委会先后发文(当时内蒙古东部三盟市分别隶属于辽宁、吉林、黑龙江)分别批准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的14个旗县市和4个国营农牧场、哲里木盟的2个旗和10个农牧场、昭乌达盟(今赤峰市)的4个旗、锡林郭勒盟的16个农牧场、乌兰察布盟(今乌兰察布市)的4个农牧场共有近百万存栏牛,作为肉牛出口生产基地。
(5)冻家兔肉出口生产基地。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在乌兰察布盟、哲里木盟建立冻家兔肉出口生产基地。
(6)鹿茸出口生产基地。辽宁省计委批准昭乌达盟的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敖汉旗、赤峰市、喀喇沁旗9个旗县的16个养鹿场为鹿茸出口生产基地。
1980—1982年,自治区及有关省市外贸部门从这些基地收购肉牛114 421头,价值8266.5万元;冻家兔4133吨,价值2113万元;黑瓜子5328.9吨,价值1153.6万元;白瓜子1001吨,价值228.8万元;鹿茸3833公斤,价值274万元等,支持了出口创汇,给当地农牧民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农牧业生产。
2.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1980年8月,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出口农副产品生产基地(试行)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党中央统一方针政策领导下,要在不长的时间内建设一批技术先进、优质高产、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强大的农副产品基地,作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骨干力量,为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出口生产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扩大和增加适合外销的农副土特产品;根据出口需要进行种植、养殖或饲养,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交货,保证完成出口供货任务;大力发展名牌产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稳定供货,不断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基地的审批、基地的管理、基地的经济扶持等,对于基地产品的分配问题,强调主要供应出口,适当照顾内销的原则,非基地供应出口的商品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保持正常的增长,不能因办了基地而削弱非基地供应的出口商品等。
3.出口工业品生产厂家
1979年7月,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呼和浩特制锁厂为外贸出口生产厂家,但隶属关系不变,要求在生产上加强经营管理、不断革新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对外适销规格品种、扩大出口、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明确生产和产品的收购要统一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由工业、外贸和商业部门按出口和内销需要共同安排生产,并签订供销合同,产品如因国际市场变化不能出售时,外贸部门仍按计划收购,并协助工厂做好转产改建工作。
呼和浩特制锁厂是当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唯一的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该厂从1965年开始承担出口任务,当年出口铁锁6000打,占全厂生产总值的13.8%。1975年,该厂开始出口铜锁。1979年,被批准为出口专厂后,出口挂锁的数量猛增到14万打,由原来的单一品种增加到4个品种、8个规格,产品质量明显提高。1981年,呼和浩特市政府批准该厂扩建为制锁公司后,其总产量达到27万打,其中出口铜锁16.37万打。1982年出口铜锁20万打,比1981年增长23%。
国家进出口委对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十分重视,要求他们按照换汇额、交货量、合同履约率、换汇成本四项指标进行考核。在产品质量、花色品种、规格款式、包装装潢、批量大小、交货期限等方面都要适应外销要求,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出口交货任务;还规定,经出口部门与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在价格上可以脱离与内销同类产品的比价,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在生产成本上加一定的利润,制定出口产品的出厂价。
4.外贸公司的联营企业
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公布后,自治区各外贸公司为能得到适销对路和比较稳定的货源,积极兴办了一批联(合)营企业。
(1)乌海市建筑陶瓷厂。1982年6月1日,内蒙古轻工机械进出口公司和乌海市建筑陶瓷厂签订了工贸合营协议,生产出口釉面砖,轻工进出口公司投资70万元。1983年,双方协议改为生产卫生陶瓷,年产能力10万件,一期工程年产5万件,合营期限为1983年1月—1992年7月。因该厂未与外经贸厅协商就搞了计划外工程,多年不能投产,加之频繁更换厂级领导,故未能提供出口产品。
(2)集宁服装厂。1985年,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与集宁服装厂联营,生产出口童猴服装,年产8万套件,实现产值640万元,全部用于出口,创汇240万美元,实现利税42万元。
(3)准格尔民族地毯厂和纳林地毯厂。1986年,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投入15万元和35万元,分别与准格尔旗民族地毯厂和纳林地毯厂合资生产出口地毯,年产地毯14 000平方米,年出口收购额为560万元,创汇119万美元,实现利税112万元。
(4)阿左旗地毯厂。1987年,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投资30万元与阿左旗地毯厂合资生产出口地毯,年产地毯10 000平方米,年出口供货额400万元,创汇85万美元。
(5)包头精胶厂。1987年,内蒙古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与包头精胶厂合营生产出口磷酸氢钙,五矿公司投资40万元购置生产设备,年产量由预计700吨增加到1500吨,其中三分之二供出口。
(6)赤峰糠醛厂。1987年,内蒙古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投资24万元与赤峰糠醛厂合资生产出口糠醛,1988年投产,年生产能力为1000吨,全部供外贸出口。
(7)四子王旗砩石厂。1987年,内蒙古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贷款100万元与四子王旗砩石矿合资生产砩石块,由年产量15 000吨增加到30 000吨,全部供外贸出口。
(8)通辽工业硅厂。1987年,内蒙古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投资300万元与通辽工业硅厂合资建厂,生产出口工业硅,年产量4000吨~5000吨,为出口提供货源。
自治区各外贸公司创办联(合)营企业较晚,联(合)营企业中只有地毯、童猴服装产品效益较好,工贸双方互惠互利。其他的联(合)营企业投产后,由于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形成了“石墨大战”“羊绒大战”和产品内销价高于出口收购价等情况(当时糠醛内销价每吨4400元,出口收购价每吨3500元),厂家不愿或很少给外贸供货,联营效益很不理想。除通辽工业硅厂收回投资和赤峰糠醛厂收回部分投资外,其余皆因经营不善破产,致使五矿公司、轻工机械进出口公司等遭受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5.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项目
1986年2月28日,农牧渔业部、外经贸部、商业部就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指出,“农副产品出口在中国出口创汇中占有重要地位,现在的问题是:出口农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比较分散,科研生产、加工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出口农副产品生产单位缺乏积极性,出口农副产品大部分内外销矛盾比较突出,出口数量不能保证,仓储运输设施不配套等。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对于改变这种状况,适应农副产品出口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的需要,不断扩大农副产品的出口能力是非常必要的。”1986年3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并明确指出:“办好各种类型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产品出口生产体系,是发展农副产品出口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增加出口创汇能力,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86年10月31日,自治区外经贸厅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林牧为主、多种经营”的经济建设方针,向自治区党委报送了《关于建立农牧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扩大出口多创外汇,为加速发展畜牧业服务的汇报提纲》。提出了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把为发展畜牧业服务和扩大出口创汇结合起来的设想:一是到1990年自治区农副产品的出口比重从1986年的58%增长到75%左右(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出口额达到1.4亿美元,每年递增5%。二是“七五”期间重点要建设出口基地。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选择相对稳定的外销市场和一些传统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宗产品,产区比较集中,能批量提供符合出口要求的产品,分期分批建立山羊绒、活牛、肥尾羊、马鹿茸、驼绒、家兔、大豆、玉米、荞麦、甘草、柳编织品、苦杏仁、水貂等14个出口商品基地。建成后出口创汇每年增加1亿美元以上,占出口收汇的55%以上,以增加农牧民、地方财政和主管部门经济收入和自治区的外汇收入,调动农牧民生产出口商品的积极性。三是尽快成立自治区农牧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规划,负责出口基地的审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和安排指导基地的科研技术,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地区落实具体工作。有关盟市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1987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暂不成立自治区农牧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外经贸厅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建立农牧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统一规划和协调指导工作。
1986年10月23日,国家计委、经委、农牧渔业部、外经贸部、商业部联合印发《关于下达1986年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实施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计划,即在乌拉特中旗、鄂托克旗、阿拉善左旗建立白山羊绒生产基地,国家拨改贷75万元(每个基地各25万元),银行贷款75万元(每个基地各25万元),用于引进羊种、种草和围栏建设;在科尔沁左翼后旗建立活牛生产基地,国家拨改贷10万元、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建设出口牛的育肥点、收购站、棚圈等;在巴林左旗乌兰坝、石棚沟建立马鹿茸生产基地,国家拨改贷7.5万元加2.5万元,银行贷款7.5万元加2.5万元,用来扩大圈舍和生产设备。1986年12月17日,自治区计委、经委、农委、外经贸厅、商业厅联合转发了国家五部委的通知,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按1∶1自行安排配套资金的使用,因自治区财力有限,行业投资已划拨给盟市,要求各盟市旗县自筹配套资金,建立农副产品出口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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