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沿革
内蒙古地区历史上以牧为主,早期贸易是从牲畜交易开始的。清朝乾隆年间,归化(今呼和浩特市)、包头等地已形成了规模较大的牲畜市场。光绪年间为全盛时期,每年8~10月,设“牛桥”、“羊桥”、“马桥”(旧时牲畜交易有中间牙纪充当双方的桥梁,故俗称牲畜市场为“桥”)等牲畜交易市场。进市的卖方主要是从牧区贩运牲畜的旅蒙商,买方多为晋、冀、京、鲁、豫等地商人。清朝末期,归化城羊马市场年交易量,仍为羊100万只,马20万匹左右。其中,京羊庄(京津和华北各地贩羊客商的总称)客商从归化、包头等地贩运到内地的羊每年达20多万只。东部地区的小库伦(今哲里木盟库伦镇)“牛马市”,设立于清朝康熙末年,民国初期,牲畜年交易量约6—7万头(只),是沟通东蒙地区与辽河流域贸易的重要集市。
历史上,内蒙古地区牲畜的主要运销流向是:呼伦贝尔盟—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哲里木盟、昭乌达盟—郑家屯、长春、奉天(今沈阳)、天津等地;锡林郭勒盟、察哈尔盟—归化、多伦、张家口、北京及晋、冀、鲁、豫部分地区;伊克昭盟—包头及陕西部分地区。从事牲畜长途贩运的主要是专做草地生意的旅蒙商。其中以“大盛魁”为最,兴盛时期每年贩羊20万只,马2万多匹,年贸易总额多达1 000万两白银。活动于呼伦贝尔草原的隆太号、广太号、晋兴号、鼎升号、长城号、大利号、天聚号、弘盛隆等“八大家”,也具有相当规模。旅蒙商利用牧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依仗当地王公富牧,向牧民高价赊售工业品,低价预购牲畜,秋后算帐,牟取高额利润。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协文史资料研究会编印的《旅蒙商大盛魁》记述,清朝光绪年间,在乌里雅苏台(今蒙古国境内)旅蒙商用2块砖茶换一只绵羊,运到归化即可换7~12块砖茶。
肉食经营行业,清末民初,归化、包头、通辽、赤峰等城市已有发展,归化城曾有肉食零售店铺70多家,多属自宰自售,小本经营,最大的年营业额不过3 000银元。猪皆贩自附近农户和当地的凉粉业,牛羊则多由回族商贩经营。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3月,在张家口成立了内蒙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早开展对牧区牛、羊、马等牲畜经营业务的公营商业。自治区成立后,1949年成立了内蒙古畜产公司,统一管理畜产品和肉食品的经营业务。1952年,西蒙贸易公司在张家口市成立了畜产品批发站,运销锡林郭勒盟、察哈尔盟的牲畜。1953年1月在乌兰浩特成立了中国食品出口公司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司,隶属中国食品出口公司和自治区政府贸易部双重领导。经营范围包括:猪、牛、羊、禽、蛋、耕畜、水产品、蔬菜、干鲜果品、调味品及小杂粮等,以供应出口为主,兼营内销。同年11月,迁至呼和浩特,与中国食品出口公司天津公司绥远省办事处合并为中国食品公司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分公司。同时在盟市和旗县设立了分支机构,实行人财物、产供销“六统一”。从1954年开始,对经营肉食蛋品的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由国营食品公司控制批发环节,扩大对市场的占有比重,同时保留部分私营零售商,保证市场供应。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国营食品公司的经营规模迅速扩大。1956年6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食品公司实行条条领导,一条鞭经营,在农村牧区设立收购站和储备繁育牧场,开展直接收购。同时自营进出口业务。海拉尔、集宁两座大型肉联厂建成投产后,肉类加工冷藏逐步实现现代化。到1956年末,全区已有盟市级食品公司11个,旗县级公司和牧场67个,职工5 628人,全年共收购生猪24万口,牛49.6万头,羊186.7万只,分别是1953年的2.5倍、4.96倍和4.13倍。1957年以后,国营食品公司逐渐形成了独家经营畜禽产品的行业。1961~1965年,全区食品公司经营量大幅度增长,商品纯销售额逐年递增25.56%,经济效益显著,是全区国营商业盈利企业之一。
60年代初开始,肉食供应货源紧缺,供不应求,购销价格倒挂,城市居民实行凭票定量供应。1965年,国家开始对食品公司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文化大革命”时期,食品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打乱。1968年2月,自治区食品公司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全部职能科室被撤销。1969年1月,食品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下放到盟市。同年8月随自治区行政区划变更,呼伦贝尔、哲里木、昭乌达3个盟的食品公司,分别划归黑龙江、吉林、辽宁3省,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左旗食品公司,分别划归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1972年5月,自治区食品、糖业烟酒、饮食服务3个专业公司合并,成立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副食品供应站,隶属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生产建设指挥部领导。同时,将集宁、赛汗塔拉、海勃湾3个肉类联合加工厂划归自治区管理。为了加强收购和保证肉食供应,1973年2月,又恢复了自治区食品公司的建制。1978年1月,自治区政府决定,全区食品公司实行上级公司与当地商业处(局)双重领导和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1979年7月,东部3盟和西部3旗又回归自治区,所属食品公司重新纳入自治区的管理体制。其中,海拉尔、通辽、赤峰、集宁肉联厂实行计划单列,业务经营受自治区食品公司领导和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牧区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取消对农牧民自养牲畜数量的限制,放宽繁殖母畜和耕畜淘汰的口齿和提高畜产品收购价格等措施的逐步落实,生产逐年发展,货源逐年增加。
从1981年开始,肉禽蛋市场逐步放开,实行平价议价双轨制,产区完成交售计划后,允许生产者自销,允许经营者议购议销。1984年和1985年,国家先后取消了对牛羊、鲜蛋和生猪的指令性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合同定购。同时逐步取消了城镇居民凭证定量供应的限制,允许国营、集体和个体商贩多渠道经营,逐步改变了国营食品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到1986年,全区猪牛羊肉的产量,分别达到23.6万吨、5.1万吨和8.7万吨,分别比1979年增长104.7%、68.9%和38.9%。城镇居民的猪牛羊肉和蛋品人均年消费量,分别比1978年提高1.2倍、1.5倍和50%。全区食品公司收购的猪牛羊占农牧民出售量的比重,分别由1979年的97.2%、79.1%和78.9%下降为15.9%、29.5%和23.2%。
在市场开放多家经营的形势下,国营食品公司也加快了自身的改革。1983年1月,自治区政府决定,全区食品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下放,改为“统一计划,双重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地方计算盈亏”。同时,将海拉尔、通辽、赤峰3个肉联厂和集宁的两个肉联厂,也下放所在盟市管理。从1985年起,多数盟级食品公司与当地肉联厂合并,转为经济实体。自治区食品公司也于1989年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性企业,取消了政策性亏损补贴。到1990年,全区共有旗县级食品公司99个,肉联厂、加工厂、冷冻厂96个,冷库92座,冷藏容量80 967吨,拥有固定资产34 346万元,流动资金5 045万元,职工25 111人,是自治区国营商业中的一大行业。
二、牛羊经营
(一)扶植生产
1.内蒙古地区拥有88万平方公里的草原,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牛羊头数一直位居全国之首。主要分布在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盟、昭乌达盟(今赤峰市)哲里木盟、兴安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等地的牧业旗县。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牛羊占全区总头数的70%左右。牧区的牛羊体大口轻,皮肉俱佳,闻名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主要靠天然放牧,自然繁育,饲养周期长,加上交通闭塞,运输条件落后,商品流通很不发达,商品率低,生产发展缓慢。1930~1948年,全区牛羊总头数始终徘徊在600~700万头(只)左右(6月末数,下同)。1949年牛存栏205.6万头,羊存栏630.4万只,出售率仅占2%。
2.自治区成立后,为了发展牛羊生产,政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性政策和措施。主要有:1949年颁布的《牲畜管理暂行条例》,1954年颁布的《牲畜管理办法》、1958年颁发的《牲畜收购、屠宰条例的规定》、1961年颁发的《牲畜市场管理办法》等。主要内容是:(1)保护母幼畜。50年代中期,规定1~3岁的小牛、2岁以下的幼羊,4~8岁的母牛、5岁以下的母羊、6岁以下的种羊均属保护范围,不准收购和屠宰。60年代初,扩大为母羊8岁以上,母牛14岁以上方可屠宰;(2)区分耕菜牛界限。1958年规定4~8岁犍牛作为耕役畜,由商业部门收购后在区内外调剂,不准屠宰,10岁以上犍牛能作耕畜使用的仍不得屠宰。确无劳役能力的,经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宰杀;(3)品种改良和疫病防治。1959年规定,良种畜的收购和调剂,一律由国营商业部门经营,按照畜牧部门的计划进行调拨。对疫病的防治,1952年规定牲畜进入市场必须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加强牲畜出入境管理,防止疫病传播;(4)加强对牲畜市场的管理。1950年规定了控制私商贩运牛羊的数量,1954年改为牛羊的收购、调剂和供应统由国营商业经营,禁止私人收购和贩运。牲畜出境,须经旗县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等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全区的牛羊生产得到较快发展,到1965年全区牛存栏493.5万头,羊存栏3 106.3万只,分别比1949年增长了1.4倍和3.93倍。
3.扶植牛羊生产,搞好牛羊购销,是自治区食品公司的主要任务和经营特点。自治区成立后,国营食品公司始终坚持按公平合理的价格,根据牧业生产季节及时收购农牧民出售的牛羊。遇有灾情,突击收购抢运灾区牲畜,确保牧区牛羊安全过冬和减少灾害损失。(1977年冬,锡林郭勒盟遭受特大雪灾,食品公司出动大批人力物力,经过100多天的奋力抢救,共调出和处理肉畜3 200多吨)。为了对母幼畜进行饲养繁育和品种改良,1957年,经自治区批准,在原有牛羊周转牧场的基础上,附建了8个储备繁育牧场。1959年场存牛羊的改良率分别达到70%和50%,调剂生产母畜6万多头(只)、耕畜5.5万头。“大跃进”时期,食品公司购进大量母幼畜,曾将部分母幼畜分拨到社队代养,实行毛、乳归社队,牲畜产权归食品公司的办法,称为“社会主义苏鲁克”(“苏鲁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牧主将畜群租给牧民放养的一种形式)。后因下放的母幼畜大批死亡或丢失,收回很少,停止实行(1965年,储备繁殖牧场多数转为牛羊储备牧场)。从1963年开始,食品公司负责组织母畜的收购、调运等工作,到1965年,共向山区、老区调剂投放母牛、母羊和母马共18.9万头(只),总值800余万元。1979年,由商业部投资,在食品公司所属的锡林郭勒盟的贝力克牧场,昭乌达盟的元宝山牧场,哲里木盟的太平召牧场、半截店牧场和呼和索格牧场,建立了5处肉牛肉羊商品基地。1979~1982年,商业部共投资726.7万元,5个牧场共提供牛7 500多头、羊7.64万只。1984年,经商业部批准,商办牧场下放地方管理。
(二)收购调运
1.为了保护牛羊生产,50年代初期,自治区最先对牲畜市场实行全面管理,严格控制私商的贩运数量,同时限制机关、团体收购自食牛羊的数量。1954 年自治区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牲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牛羊的收购、调剂、供应,统由国营商业经营,无国营机构的城镇、农村、草地,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营,禁止私商收购和贩运;机关、部队、农业生产合作社采购自养自用牲畜,须经当地证明,在指定市场进行采购,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和国家牌价;互助组、个体农牧民互相调剂少数牲畜不受限制,但不准贩运和倒卖。1959年,自治区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商品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将牛羊列为二类商品。1961年自治区将牛羊划为国家统一收购的商品,并规定了统一收购的比例。对社队集体的牲畜,按上年实有头数计算,牛不超过3%,羊不超过7.5%;对农牧民的自留羊,1963年规定户养10只以下不收,超过10只的每10只收1只。
60年代初,由于城市副食品供应短缺,为了有利于增加收购,对农牧民交售牛羊实行奖售工业品的办法。1962年按牛羊收购额的20%奖售工业品;1963年每头牛奖售棉布10市尺,每只羊奖售棉布3市尺;1964年除奖售棉布外,每头牛牧区增奖卷烟10盒,农区增奖胶鞋1双,每只羊农区增奖胶鞋1双。以后随着生产发展,市场供应好转,奖售办法逐渐停止。
2.牧区的牛羊是春养、夏放、秋卖,主要在入冬前(10月左右)大量集中出售,传统的收购办法是凭眼观手摸估斤定等。为了正确掌握等级标准,食品公司每年都举办收购技术人员培训班,并规定肉斤的误差标准,每头牛上下不超过2.5公斤,每只羊上下不超过0.5公斤。1980~1983年,自治区财政厅拨专款200万元,购置地磅,试行过秤收购。经过试点,由于牧区收购季节集中,数量很大,逐头(只)过秤,拖长收购时间,影响牧民及时出售,而未能推广。实行改革开放以后,自治区政府逐步放宽了对母幼畜收购和屠宰的限制。并于1984年8月,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对牛羊的派购,实行按三类商品管理,允许多渠道、多成份、多形式经营和运销,牛羊价格随行就市,协商议价。在牛羊市场放开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国家的收购,自治区政府于1986、1987年将牛羊列为指导性计划,规定指导性价格,实行合同定购。牛羊主产区的盟市规定先完成计划后开放市场,并对区外采购者加收草原建设费。1988年8月,自治区政府决定进一步放开全区牛羊市场,允许区内外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经销和外运,牛羊和牛羊肉的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国营食品公司的购销价格也下放企业自定。牛羊市场彻底放开后,多成份、多渠道经营,多家收购,市场竞争激烈。国营食品公司也改变了旺季一次性集中收购的传统,实行旺季集中收购与深入产区常年收购相结合,肉眼估斤与过秤收购相结合,扩大收购,参与竞争。据自治区统计局的资料,国营食品公司、供销社1990年共收购牛42.33万头,羊181.12万只,分别比1979年增长了2.11倍和16.6%。但在多家收购的形势下,国合商业收购的比重下降,与1979年相比牛由93.3%下降为62.2%,羊由81.9%,下降为55.1%。
3.由于交通不便,运输工具和加工条件落后,收购牛羊,主要靠长途赶运活畜。新中国成立前,旅蒙商对赶运牛羊的路线、季节、畜群量等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新中国成立后,从50年代到70年代初,国营食品公司调运牛羊仍以赶运活畜为主。1956年,锡林郭勒盟食品公司因缺乏赶运活畜的经验,又遇气候突变,拖长了赶运时间,造成途中死亡牛298头、羊2.2万只的严重损失。为了加强活畜赶运,减少途中掉膘、死亡和丢失,食品公司根据国营商业收购面广分散、畜群大、赶运里程长,季节更为集中的特点,借鉴旅蒙商的历史经验,根据赶运路线的地理条件,建立为赶运服务的商业牧场。到1965年共建商业牧场104处,其中1957~1961年,通过牧场集中储存育养和中转赶运的牲畜达300多万头(只),起了“活畜仓库”的作用。并实行严格有序的赶运办法。主要内容是:(1)选定水草相连的赶运路线。1959年投资20万元,建立了锡林浩特一宝昌,锡林浩特一集宁和东乌珠穆沁旗一科右前旗五岔沟三条固定的赶运路线,沿途修建了50多处水草站;(2)控制赶运里程和时间。日行25~30华里,群与群相隔1~2华里,在农历“小雪”前赶不到目的地的,不赶运;(3)合理组配赶运人员。赶羊每组20人一顶帐篷,6 000只羊,每群1 000只,3个人;赶牛每组7人一顶帐篷,500头牛,分两群;(4)赶运途中随时勘察路线,了解水草情况,防止误入疫区,并做到开盘稳、吃草稳、饮水稳、赶路稳和防狼害、防盗换、防走失、防惊群、防疫病;(5)规定赶运费用和掉膘增膘定额等。从70年代开始,由于运输、加工、冷藏条件逐步改善,长途赶运活畜的情况逐渐减少,商业牧场也陆续交给地方或撤销。
(三)加工冷蔵
1.国营食品公司成立初期,每年11月中旬以后,主要集散地开始牛羊加工,露天屠宰,天然冷冻。1956年,食品公司接收了社会屠宰场后,全区共有牛羊屠宰场25处。同年海拉尔、集宁两座大型肉联厂建成后,开始有了较现代化的加工和冷藏设施,逐步由大批调出活畜转向调出牛羊肉。为了合理组织调配牛羊屠宰加工,1961年,食品公司根据牛羊货源和流转方向,按照运输条件、屠宰加工能力和冷库容量,实行划片定点统筹安排,缩短活畜的赶运和待宰时间,减少饲养成本和掉膘损失,平衡加工企业的负担。为了改变长途大批赶运活畜,皮毛肉一起卖的落后经营状况,从70年代开始,在牧区旗(县)建设冷库,开展产地加工冷藏。1970~1979年,全区在牛羊产区建设冷库26座,相当于前20年的2.6倍。牧区冷库的建成,改变了牛羊收购时间过分集中、赶运掉膘、露天加工、副产品回收利用率低等一系列不利因素,提高了牛羊的商品化程度,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使牛羊收购、加工、调运逐步走向现代化。到1990年,全区共有屠宰加工牛羊的清真冷库50座,冷藏容量3.55万吨,班宰能力牛4 480头,羊41 750只,牧区旗(县)冷库配备率达90%以上。
2.牛羊肉加工品种,改革开放前,只有剔骨统货和带骨白条两种,少部分出口牛羊肉加工四分体。1979年后,开始加工分部位、小包装的牛羊肉及其副产品。1990年,全区食品公司精加工、小包装的牛羊肉及副产品品种规格近百种,占总经营量的60%以上。1959年,海拉尔、集宁肉联厂开始加工出口牛羊肉和牛羊肉罐头,主要外销前苏联、东欧和阿拉伯等国家。到1990年,累计出口牛肉15.63万吨,牛肉罐头18 155吨,羊肉12.81万吨,羊肉罐头9 743吨。其中,长城牌、红梅牌咸牛(羊)肉罐头,畅销前苏联等国家,多次被轻工业部和自治区评为优质产品。
3.牛羊市场开放前,食品公司收购加工的牛羊肉,主要是保证军需、特需、支援京津沪大城市和供应出口。对区内市场供应的重点,是保证城市和工矿林区禁猪民族的需要,每人每年供应15公斤左右。对其他民族则根据肉源情况,主要在年节适当供应。牛羊市场开放后,生产发展,多渠道经营,肉源增加,城市居民消费量上升。1990年,全区城市人均消费牛肉2.09公斤,羊肉4.76公斤,分别比1985年增长62%和25.6%。
(四)购销价格
1.新中国成立前,牛羊价格很低,工农牧业产品不等价交换严重,是影响牧区经济发展和牧民生活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自治区工农业商品比价调查研究办公室1955年汇编的资料,抗日战争前(1930~1936年)牛羊的收购价格,折合肉斤计算(下同)每公斤仅为0.3元左右。在锡林浩特牧区,1 头150公斤的活牛,仅能换12公斤棉花或4.5双蒙古靴,1只18公斤的活羊(绵羊),只能换15.5包火柴或5.5公斤白酒。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稳定工业产品价格的同时,逐步大幅度地提高了牛羊的收购价格。1979年全区平均的收购价格与1949年相比,牛由每百公斤44.64元,提高到186.4元,增加3.18倍,羊由每百公斤58元,提高到182.8元,增加2.15倍。牛羊市场开放后,1990年每百公斤牛的收购价格,提高到504元,羊的收购价格提高到480元,又分别比1979年提高了1.7倍和1.63倍。
2.牛羊收购规格和等级标准,反映自治区牛羊体大肉多的特点。
(1)牛分为特等和一至四等。每头净肉150公斤以上的为特等,90~150公斤以下的4~7岁的为一等,8岁以上的为二等,60公斤以上不足90公斤的为三等,60公斤的为四等。等级之间的差价,以二等为100,一等为107,特等为112,三等为96,四等为90。淘汰的种公牛,按二等价格的70%作价;
(2)羊以绵羊为标准分为一至三等和等外4个等级。每只净肉15公斤以上的为一等,10~15公斤以下的为二等,7.5~10公斤以下的为三等,7.5公斤以下5公斤以上的为等外。等级之间的差价,以二等为100,一等为103,三等为97,等外为80。淘汰的种公羊按二等价格的55%作价。山羊的斤重标准略低于同等绵羊(一等低2.5公斤,其他各等低1公斤),收购价格为同等绵羊的85%~90%;
(3)呼伦贝尔盟和锡林郭勒盟牧区的牛羊大于其他地区,多为特等和一等。伊克昭盟由于品种和水草条件等原因,牛羊小于其他牧区,收购规格曾予适当照顾,同时,对各地在旺季以前收购牛羊,为了弥补膘情不足牧民交售的损失,曾实行适当加价的办法。为了鼓励品种改良,对改良牛羊的收购也实行过加价。(以上是国营食品公司统一收购时期的标准要求。牛羊市场开放后,仅作为买卖双方协商议价的参考。)
3.在牛羊收购价格提高的同时,牛羊肉的市场零售价格也相应提高。1979年全区平均每公斤(剔骨净肉)的零售价格与1949年相比,牛肉由0.351元,提高到1.556元,提高3.43倍,羊肉由0.4元提高到1.63元,提高3.07倍。市场开放后,1990年每公斤零售价格,牛肉为4.98元,羊肉为5.12元,又分别比1979年提高了2.2倍和2.14倍。同时,由于市场消费结构的变化,牛羊肉价格由长期低于猪肉而变为高于猪肉。牛羊肉与猪肉的比价由1979年的1比0.74和0.77,1990年上升为1比1.05和1.08。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牛羊购销价格表
(全区平均)
百公斤:元
年 份 | 菜 牛 | 绵 羊 | ||
收 购 (一等净肉) | 零 售 (一等净肉) | 收 购 (二等净肉) | 零 售 (一等净肉) | |
1949 | 44.64 | 35.1 | 58.0 | 40.01 |
1953 | 84.0 | 82.6 | 83.8 | 86.4 |
1979 | 186.4 | 155.6 | 182.8 | 163.0 |
1987 | 346.0 | 376.0 | 357.4 | 390.0 |
1990 | 504.0 | 498.0 | 480.0 | 512.0 |
三、生猪经营
(一)区内生产
1.生猪饲养业主要分布在哲里木盟、昭乌达盟(今赤峰市)、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等地的农业区,以个体户自养自食为主,商品率很低。由于气候寒冷,青饲料缺乏,生猪生产周期长,猪价低等原因,长期未能形成规模饲养。1954年,全区生猪存栏只有90.4万口(年中数,下同)按当年人口计算,人均占有量仅为0.16口。1957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生猪生产实行私有、私养、公助的方针,划定生猪饲养基地,明确了饲料留粮、仔猪饲养、加强防疫和市场管理等问题,促进了生猪生产。1958年全区生猪存栏增至243.6万口,比1954年增长了约1.7倍。
“人民公社化”时期,由于强调大办集体养猪场,一些地方强调生猪归社,引起社员恐慌,出现了滥宰滥杀生猪的现象。虽然明确规定,发展集体养猪,要根据自愿原则,社员饲养的生猪作价归社,能付现金的立即付款,当时不能付现金的要分期偿付,社员有饲料又愿意自养的,应允许等。但因集体养猪管理不善,生长慢、死亡率高,加上粮食受灾减产,到1961年,全区生猪存栏减至187.2万口,比1958年减少了56.4万口,下降了23.2%。
1961年后,国家将养猪方针调整为“公养和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同时提高生猪购价和实行奖售等政策,全区生猪生产又得到恢复和发展。1965年全区生猪存栏增至312.2万口,比1961年增加125万口,增长66.8%。
“文化大革命”后期,全区掀起“大养其猪”高潮,1972年,自治区和盟市旗县相继成立了“养猪办公室”,从商业、畜牧等部门抽调专人抓养猪工作。1975年4月,自治区政府规定,农民每养1口猪划给饲料地0.2~0.3亩,贫瘠土地给0.5亩,调动了农民养猪积极性。1979年,全区生猪存栏达到611.2万口,比1965年增长了95.8%,创最高纪录。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和科学饲养的推广,全区生猪生产逐渐突破个体散养的传统,农村养猪专业户增多,城镇郊区兴办现代化养猪场,猪种优化,饲养周期缩短,年出栏量增加,商品率提高。
2.国营食品公司为了扶植生猪生产,增加货源,自办种猪场,为农民提供良种仔猪,并在传播推广科学饲养、猪种改良、防疫治病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1957年,食品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盟林区附近的部分农业旗县,建立了为这些销区提供货源的生猪生产基地,并在呼伦贝尔盟、昭乌达盟(今赤峰市)、平地泉行政区(今乌兰察布盟)等地建立了良种猪繁育场,当年饲养良种公母猪841口。同时从区内外调剂购进仔猪投放农村。1959年,建立了生猪育肥场。到1960年,全区食品公司饲养母猪5 400多口,年繁殖仔猪8万余口,引进良种猪1 000多口,每年育肥出栏生猪1万口左右。
1972年以后,各地食品公司、食品收购站都建立了种猪场,推广醣化饲料,开展“猪医生”活动。1973年为农村社队调剂良种猪5 320口,引进良种猪8 192口,代购饲料加工机械981台,培训猪医生5 783名。1974年,自治区食品公司编制了《食品系统种猪繁殖场饲养管理试行规程》。1975年12月,国家拨给2 500万公斤饲料粮进行生猪育肥。到1978年上半年,全区食品公司共育肥出栏生猪13.6万口,净增肉4 200多吨。
(二)收购调入
1.1955年4月,自治区决定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盟和平地泉、河套两个行政区进行生猪派养派购试点。当年7月开始,逐步全面推行。并对派养派购生猪的饲料粮供应、良种繁育、收购价格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自治区供销社、人民银行投放预购资金80万元,预定生猪12万口。生猪派购办法一直实行到1984年。
2.60年代初期,由于农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副食品和日用工业品供应短缺,国家为了多收购,开始对生猪收购实行奖售饲料粮和工业品。1961年,每口出肉35公斤的生猪,每公斤(肉斤,下同)奖售原粮0.25公斤;1963年以出肉35公斤的生猪为标准,每口奖售棉布
3.1983年,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完成生猪派购计划后,开展议价收购。1984 年4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1986年开始推行合同定购。1987年生猪列为指导性计划管理商品,在计划指导下,养猪户可同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自由成交,也可以自己屠宰、加工和销售。生猪市场放开后,陆续取消了饲养交售生猪的饲料地和饲料粮补贴。1987~1988年,针对市场猪肉一度供应紧缺的情况,临时实行了用饲料粮换购生猪给予差价补贴的办法,两年共补贴1 400万元。
4.生猪实行派购时期,国营食品公司收购量逐年增加,1979年,全区共收购134.1万口(包括供销社代购部分),占社会收购量的95%,创历史最高纪录。市场开放后,多家经营,国合商业收购量逐年减少,比重下降。1987年共收购35.1万口,占社会收购量的比重为38%,1990年共收购16.8万口,占社会收购量的比重降为20.5%。
5.60年代中期,国营食品公司收购的生猪,除供应自治区的基本需要外,每年调出猪肉2 000~4 000吨,支援出口和津、京大城市。同时,由于自治区东西部生猪生产分布不平衡,西部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城市猪肉供应不足,东部的赤峰市(原昭乌达盟)、哲里木盟生猪有余,每年组织东肉西调,由自治区食品公司对调出地区给予一定的调拨补贴。1983年,财政体制下放后,自治区无力补贴,产区调出困难。1989年,自治区财政临时拨款121万元,用于产区调出补贴,缓解了东部产区的卖猪难。
6.改革开放后,随着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和工矿区人口大量增加,猪肉消费量大幅度增长,区内生产远不能满足需要。1979年开始,从四川、山东等地大量调入冻猪肉。当年调入1.98万吨,占全区食品公司猪肉销售总量(60 497吨)的32.7%,1985年调入量达3.91万吨,占当年全区食品公司销售量(52 134吨)的75%。为了保证及时调入和减轻自治区大量调入储备肉的费用负担,经商业部同意,将牙克石、包头、集宁和呼和浩特市列入代商业部储备冻猪肉的地区。储备肉用于区内市场销售,由商业部垫付储备肉的资金,并支付运输、保管、损耗、利息等项费用。1982~1990年,共代商业部储备冻猪肉32 500吨,解决了自治区资金困难,保障区内重点市场的供应,并节约各项储备费用支出1 600多万元。
(三)猪肉销售
1.50年代初期,国营食品公司收购的生猪,大部分调出区外供应出口,市场供应以私营店铺为主。1953年,呼和浩特市共销售猪肉802吨,其中,全市29家私营肉店的销售量682吨,占85%以上,国营食品公司只销售120吨,不足15%。生猪实行派购后,主要城市和工矿林区的猪肉供应,逐步由国营食品公司负责。1956年,全区国营食品公司共销售猪肉7 337吨。1957年8月,由于猪肉货源不足,市场供应紧张,全区重点城市开始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同时,对不同消费对象实行不同的供应办法。对医院病员,托儿所儿童,从事高空、高温、井下作业的工人和军队特需优先保证供应;对机关团体和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适当供应;对饮食业按维持其经营供应;对一般职工和居民限量供应。1959~1961年,由于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猪肉供应更为短缺。1961年,按供应人口计算,全区年人均供应量仅为0.856公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重点工矿林区,也只能保持每人每月供应量不低于0.1公斤(包括牛羊肉)的水平。1961年2月开始,对高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除享受统一供应部分外,每人每月增供肉食1公斤,当年10月改为每月增供1.5公斤。到1962年下半年,猪肉供应好转,1963年7月敞开了供应。“文化大革命”时期,又恢复了凭票定量供应,并一直延续到市场开放以前。
2.生猪取消派购以后,多渠道购销,多成分经营,城乡集市贸易增加,供应充裕。到1990年全区集市贸易猪肉销售量达4.1万吨,相当于1984年的3.26倍,占当年全区非农业人口消费量的39.05%。全区年人均消费猪肉,由1979年的6.12公斤,1987年增加为13.54公斤,1990年为13.84公斤,比1979年增长1.26倍。
3.在市场开放,多家经营,猪肉供应缓和的形势下,国营食品公司仍坚持安排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呼伦贝尔盟林区等重点市场的猪肉供应,1985年前后除保证平价定量供应外,实行议价敞开销售,平抑肉价,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发展精加工、分部位、小包装和熟肉制品加工,扩大经营,增加销售。全区国营食品公司猪肉销售量,1987年为49 138吨,1990年为39 969 吨,分别占同期社会消费量的40%和22.5%。
4.实行凭票按平价供应时期,由于购销价格倒挂和储备时间长费用大等原因,国营食品公司从1965年开始出现亏损。平均每百公斤猪肉亏损额,1965年为1.68元,1979年为43.14元,1987年为61.3元,1990年为84.2元。1984年,全区食品公司亏损总额曾多达6 600多万元。
(四)购销价格
1.生猪收购价格,在实行派购后,由国家统一管理,以猪粮比价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情况进行调整。猪粮比价,(即生猪的毛斤收购价格与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6种粮食平均收购价格之间的比例)。1979年以前为1:5左右。1979年全区平均每百公斤生猪的收购价格与1949年相比,由44.48元提高到126元,提高了1.83倍,猪粮比价为1:4.36。市场开放后,1987年全区平均每百公斤收购价格提高到201.4元,比1979年提高60%,猪粮比价为1:4.61;1990年全区平均收购价格提高到334元,又比1987年提高了65.8%,猪粮比价提高到1:6.46。
2.生猪的收购规格和计价办法,实行派购前,有“毛斤计价、毛斤定等”,“毛斤计价、膘度定等”,“肉斤计价、出肉率定等”多种形式。实行派购后,根据中国食品公司提出的“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办法,统一制定了全区的生猪收购规格和等级标准:毛重(即活猪的重量)的收购起点为65公斤,按出肉率(即屠宰后去头蹄、内脏,留肾脏,带板油的胴体重量÷活猪重量×100)分为一至五个等级,以三等为标准规定了上加下减的等级差价。在执行过程中,各等级的出肉率和差价略有变化。具体等级标准,以1965年为例,出肉率一等为69%以上,二等为66%~69%,三等为63%~66%,四等为60%~63%,五等为57%~60%;等级差价,以三等为100,二等为105,一等为110,四等为94.5,五等为89。1973年,增加了特等(出肉率为72以上),等级差价调整为上加下减7% (1980年又调整为5%)。1980年9月起,为了多收大猪,毛重起点提高为75公斤。1985年后,又根据市场消费“由肥转瘦”,有些产区盟市降低了大猪、肥猪的价格或撤销了特等标准,提高了瘦肉型猪的收购价格。
3.城镇市场的猪肉零售价格,在实行生猪派购时期,也逐步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其中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的价格,由商业部直接制定。在提高生猪收购价格的同时,猪肉的零售价格也有所提高。为了减轻对职工和居民生活的影响,零售价格小于收购价格提高的幅度。以1979年每公斤零售价格与1965年相比,由1.64元提高为2.11元,提高28.7% (同期收购价格提高30.7%)。市场开放后,1987年每公斤零售价格为3.12元,比1979年提高47.9%,1990年每公斤零售价格为4.74元,比1987年提高52%,同期收购价格提高的幅度,分别为60%和65.8%。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猪肉购销价格表
(全区平均)
百公斤:元
年 份 | 生猪收购价格 (三等毛重) | 猪肉零售价格 (二等净肉) |
1949 | 44.48 | 45.56 |
1953 | 66.16 | 98.00 |
1965 | 96.40 | 164.40 |
1979 | 126.00 | 210.60 |
1987 | 201.40 | 312.00 |
1990 | 334.00 | 474.00 |
四、禽蛋经营
(一)生产
1.养禽产蛋是自治区农业地区的主要家庭副业之一。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多以养鸡为主,鸭、鹅很少。家鸡饲养主要分布在哲里木盟、赤峰市、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等地的农业旗县。鸡蛋以个大黄肥的红皮蛋为多。1956年以前,以家庭散养为主。1956年,全区家鸡存栏759.9万只,比1950年(465.9万只)增长了63.1%。农业合作化时期,有些地区平调了社员的家禽,办“千鸡场”、“万鸡山”,挫伤了群众养鸡积极性。1958年,全区家鸡存栏下降至554万只,比1956年下降了27.1%。以后家禽生产,长期徘徊,发展缓慢。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全区家庭养禽也有较快发展。从1985年开始,农村出现了一批养鸡专业户和城郊集体养鸡场。到1990年,全区家鸡存栏达2 633.5万只,比1956年增长了 2.47倍。随着良种的推广、先进饲料配方的应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的引入家禽生产周期缩短,成本降低,产肉产蛋量提高,向市场提供的商品量也逐年增加。
2.为了扶持家禽生产,1957年,食品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多数农区旗县建立了种鸡场,为社员和社队养禽提供种蛋,引进和孵化雏鸡投放农户或采取“以雏换蛋”的方式,推广良种。1973年自治区专门召开会议,明确了国营食品公司扶持家禽生产的任务,各地食品公司普遍兴办种鸡场,开展家禽疫病防治、下放疫苗、兑换种蛋、提供良种雏鸡、向社员传授科学养禽和预防疫病知识等。1975年,商都县食品公司试验“家庭炕式孵化雏鸡”成功,在全区推广。1977年,全区食品公司有种鸡场13处,饲养种鸡6 400只,当年为农民提供良种雏鸡57万多只。
(二)购销
1.1958年以前,鲜蛋实行自由购销,国营食品公司通过直接收购和委托基层社或小商贩代购,掌握大部分蛋源。为了加强禽蛋市场的管理,1959年,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将鲜蛋及蛋制品划为二类商品,由国营食品公司统一经营。1961年,对鲜蛋实行派购,以产蛋母鸡计算,集体饲养的每只派购3市斤;社员个人饲养的,按产蛋总量派购70%。并实行奖售办法,交售1市斤鲜蛋,奖售原粮1市斤或白糖0.5市斤。1964年后,鲜蛋充裕,奖售办法随之取消。1974年又因鲜蛋货源偏紧,交售每市斤鲜蛋奖售食糖0.2 市斤。1978年,还增拨了碱面、苏打和缝纫机、自行车、手表等工业品,用于收购鲜蛋的奖售。为了鼓励食品公司多收快调,商业部和全国供销总社从1978年起,对鲜蛋收购、调拨和经营成绩显著的县级食品公司进行表彰。自治区每年都有一批旗县食品公司受奖。1980年科左后旗和商都县收购鲜蛋超过200万公斤,被授予奖旗。
2.根据鲜蛋生产分散零星,旺季收购量占70%,收购时间集中,易破损的特点,为了减少收购、运输、储存过程中的损失,食品公司采取了直接设站收购、委托供销社和社队指定的代购员定点代购。并不断改进蛋品的运输和包装。1978年推行光蛋运输,1985年以后实行塑料蛋架包装等,减少了破损。为了调节淡旺季供应,销区食品公司都建立了鲜蛋储备。1990年全区拥有冷藏蛋库容量6 300吨。鲜蛋市场放开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主要销区,每年储蛋200~400吨,用于调剂淡季和年节市场供应。
3.鲜蛋销售,50年代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购销。1959年划为二类商品,由国营食品公司经营,主要保证军特需、产妇、病人的保健用蛋和城镇居民的凭票定量供应。1985年鲜蛋市场放开后,多渠道经营,以集贸市场销售为主,国营食品公司除组织少量货源投放市场平抑蛋价外,主要根据外调的需求安排收购。
随着生产发展,供应增加,鲜蛋消费稳步上升。1990年全区城镇居民均消费鲜蛋4.9公斤,比1985年增长了31.72%。国营食品公司除担负市场购销任务外,并开展了鲜蛋和加工干蛋原料出口的业务。1953~1990年,全区食品公司共出口鲜蛋和干蛋制品6.44万吨。
(三)价格
1.从1954年开始,国营食品公司收购、供应和出口的鲜蛋价格,由商业部统一管理,自治区有5%的机动权。以后逐步下放自治区管理。在市场开放前,鲜蛋购销价格,根据生产和消费季节实行季节差价,即生产旺季价格低,淡季价格高,每年调整2~4次,收购差价一般为20%~30%。同时,根据里程远近实行城乡地区差价,即旗县市场高于农村,中心城市高于旗县。1981年自治区规定,旗县市场至基层收购点,收购价格从15华里起,分别里程每市斤差价1分至4分。鲜蛋市场开放后,随行就市,自由购销,购销价格逐年上涨。呼和浩特市为例,1990年与1979年相比,每百公斤收购价格由162 元,提高为430元,上涨1.65倍,零售价格由每公斤2.3元,提高为4.76元,上涨1.07倍。
2.家禽,50年代为三类产品,自由购销。1959年自治区曾将家禽列为二类商品,实行派购。1963年以后,允许国营和集体经营单位运销和加工,购销价格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国营食品公司主要供应出口和安排年节市场。1982年起,家禽购销和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五、耕畜经营
(一)收购调剂
1.收购和向区内外调剂耕畜,是自治区国营商业的一项主要任务和经营特点。为了保护牧业生产,支援农业需要,防止私人高价套购倒卖,1949年自治区政府规定,凡公营企业收购牛马骆驼等牲畜,统一由自治区畜产公司办理,个体商贩一次限购牛(马)2~5头(匹),并需向旗县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2.1954年自治区政府规定,凡马、骡、耕牛由供销社经营,禁止私营商业收购和贩运。1961年,自治区政府将牛马驴骡驼等耕畜划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对牛马控制较严,对驴骡驼较松。1962~1964年,为了鼓励农牧区社队和社员交售耕畜,实行了奖售工业品的措施。向区外调剂牲畜加价10%~15%,耕牛按同等菜牛加价10%~20%。市场开放后,取消了耕畜计划管理。
3.1953~1982年,全区国营商业共收购耕牛173.8万头,耕骡马145.8万匹,耕驴60.4万头,向区外调出耕牛90万头,耕骡马95.5万匹,耕驴49.2万头。
(二)蒙古马进口
1.1954年,为了发展中蒙两国经济合作,补充我国农业耕役马和军用马的需要,经两国政府商定,本着平等互利、互通贸易、共同发展的原则,每年从蒙古国进口一批役马。由于全部进口马匹都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入境,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商业厅),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专门经营进口蒙古国马的经营管理处,隶属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商业厅),经营业务直属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
2.进口蒙古马的贸易合同,每年5~6月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与蒙古国对外贸易出口公司签订,确定当年马匹贸易的数量、时间、价格、质量、口齿等项事宜。根据贸易合同,蒙马经营处负责检疫、验收等项工作,并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下达的分配计划,向全国各地分拨。主要调往晋、冀、鲁、豫、陕、甘、苏、皖等省,其中择优作为军马,调给公安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队。
3.进口蒙古马,每年7月开始由中蒙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内容包括马的营养标准、口齿、是否疫马、是否有残疾等,逐一检验,造册登记。接马工作持续两个多月,一般到9月末结束。1954年由蒙方将马匹赶到东乌珠穆沁旗喇嘛库伦交验。1955~1957年由中方派接马代表团到蒙方验马,后因费用开支较大,从1958年起,改为在中蒙边境设站交接验收。接马点有两个:苏尼特左旗的查干敖包(距国境线9公里)和东乌珠穆沁旗的喇嘛库伦,1965年以后改在该旗的珠恩嘎达布奇(距国境线3公里)。马匹验收合格后,由各接马省到接马点接运。蒙马贸易从1954年开始,共进行了15次(“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断)。1954~1973年,共接收蒙马44.2万匹。1974年以后,国内役马需求缓和,蒙马业务结束。
六、兽医卫检
(一)检疫管理
对肉类产品实行卫生检验,始于民国中期,归绥(今呼和浩特市)、包头等主要城市,商贩屠宰牲畜,须经官方机构检验盖戳,方准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8月,西部地区原绥远省政府也曾颁布《牲畜交易市场检疫及保护耕畜母畜暂行办法》,规定各类牲畜进入市场交易前,须经检验员检验,对患有传染病的牲畜免费治疗,对不可治疗的,指定地点扑杀深埋。1955年8月,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决定,社会屠宰场内兽医卫检工作,统一由国营食品公司负责,到1956年底,全区多数旗县以上食品公司都设立了专门卫检机构,兽医卫检人员有249名。1966年3月,自治区政府规定: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的肉品检疫和卫生检验由食品公司负责,所出具的检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文化大革命”时期,兽医卫检工作附设在公司生产科室,侧重于为农村畜禽疫病防治。1978年以后,兽医卫检机构和队伍逐步健全。1980年统计,全区有83个盟市和旗县食品公司、肉联厂设立了专门机构,兽医卫检专职人员达674人,其中专以上学历的卫检技术人员有275人。
(二)卫检工作
流通环节的兽医卫检工作,主要分为:畜禽病类及肉品卫生检验、饲养待宰期疫病防治、肉品卫生管理等。从1960年开始推行卫生部、商业部《关于加强食品行业卫生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的“五四制”,即一、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二、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三、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选、二刷、三冲、四消毒;四、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五、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1977年以后,针对社会生猪囊虫病率上升情况,在生猪收购环节开展了“开口验囊”工作。1978年贯彻执行中国食品公司《对县及县以下单位兽医卫生工作基本要求》和《对肉联厂、禽蛋厂卫生检疫工作基本要求》,到1982年,全区有63个旗县食品公司和肉联厂达到了要求标准。
(三)疫病防治
从1956年起,国营食品公司参与了扑灭猪瘟、牛肺疫、口蹄疫、炭疽病等社会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1964年,根据商业部的部署,开展了大规模“猪医生”活动,为农村社员和社队的生猪防疫治病,并从流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猪医生费”,用于医疗用品支出,对困难社队和农民饲养的生猪给予免费治疗。各地食品公司还为农村社队培训了大批“赤脚兽医”,并向社员传授了防疫灭病知识。
(四)专业培训
为了提高兽医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从1956年开始,各级食品公司都加强了卫检人员的培训工作。1965年,商业部委托自治区商业厅在呼和浩特建立了内蒙古商业兽医干部进修学校,为东北、华北、西北以及河南13个省市(自治区)食品系统培养中级兽医和肉食卫生检疫人员。至“文化大革命”初期,共为区内外培训兽医和卫检专业人员247名。1979年以后,食品公司每年举办各种短期培训班十几期,年培训专业人员数百名,并编写印发了《检疫与消毒》《牛羊饲养管理》等普及性学习小册子,向畜禽收购员、押运饲养管理人员传授卫检知识。
一、行业沿革
内蒙古地区历史上以牧为主,早期贸易是从牲畜交易开始的。清朝乾隆年间,归化(今呼和浩特市)、包头等地已形成了规模较大的牲畜市场。光绪年间为全盛时期,每年8~10月,设“牛桥”、“羊桥”、“马桥”(旧时牲畜交易有中间牙纪充当双方的桥梁,故俗称牲畜市场为“桥”)等牲畜交易市场。进市的卖方主要是从牧区贩运牲畜的旅蒙商,买方多为晋、冀、京、鲁、豫等地商人。清朝末期,归化城羊马市场年交易量,仍为羊100万只,马20万匹左右。其中,京羊庄(京津和华北各地贩羊客商的总称)客商从归化、包头等地贩运到内地的羊每年达20多万只。东部地区的小库伦(今哲里木盟库伦镇)“牛马市”,设立于清朝康熙末年,民国初期,牲畜年交易量约6—7万头(只),是沟通东蒙地区与辽河流域贸易的重要集市。
历史上,内蒙古地区牲畜的主要运销流向是:呼伦贝尔盟—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哲里木盟、昭乌达盟—郑家屯、长春、奉天(今沈阳)、天津等地;锡林郭勒盟、察哈尔盟—归化、多伦、张家口、北京及晋、冀、鲁、豫部分地区;伊克昭盟—包头及陕西部分地区。从事牲畜长途贩运的主要是专做草地生意的旅蒙商。其中以“大盛魁”为最,兴盛时期每年贩羊20万只,马2万多匹,年贸易总额多达1 000万两白银。活动于呼伦贝尔草原的隆太号、广太号、晋兴号、鼎升号、长城号、大利号、天聚号、弘盛隆等“八大家”,也具有相当规模。旅蒙商利用牧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依仗当地王公富牧,向牧民高价赊售工业品,低价预购牲畜,秋后算帐,牟取高额利润。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协文史资料研究会编印的《旅蒙商大盛魁》记述,清朝光绪年间,在乌里雅苏台(今蒙古国境内)旅蒙商用2块砖茶换一只绵羊,运到归化即可换7~12块砖茶。
肉食经营行业,清末民初,归化、包头、通辽、赤峰等城市已有发展,归化城曾有肉食零售店铺70多家,多属自宰自售,小本经营,最大的年营业额不过3 000银元。猪皆贩自附近农户和当地的凉粉业,牛羊则多由回族商贩经营。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3月,在张家口成立了内蒙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早开展对牧区牛、羊、马等牲畜经营业务的公营商业。自治区成立后,1949年成立了内蒙古畜产公司,统一管理畜产品和肉食品的经营业务。1952年,西蒙贸易公司在张家口市成立了畜产品批发站,运销锡林郭勒盟、察哈尔盟的牲畜。1953年1月在乌兰浩特成立了中国食品出口公司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司,隶属中国食品出口公司和自治区政府贸易部双重领导。经营范围包括:猪、牛、羊、禽、蛋、耕畜、水产品、蔬菜、干鲜果品、调味品及小杂粮等,以供应出口为主,兼营内销。同年11月,迁至呼和浩特,与中国食品出口公司天津公司绥远省办事处合并为中国食品公司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分公司。同时在盟市和旗县设立了分支机构,实行人财物、产供销“六统一”。从1954年开始,对经营肉食蛋品的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由国营食品公司控制批发环节,扩大对市场的占有比重,同时保留部分私营零售商,保证市场供应。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国营食品公司的经营规模迅速扩大。1956年6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食品公司实行条条领导,一条鞭经营,在农村牧区设立收购站和储备繁育牧场,开展直接收购。同时自营进出口业务。海拉尔、集宁两座大型肉联厂建成投产后,肉类加工冷藏逐步实现现代化。到1956年末,全区已有盟市级食品公司11个,旗县级公司和牧场67个,职工5 628人,全年共收购生猪24万口,牛49.6万头,羊186.7万只,分别是1953年的2.5倍、4.96倍和4.13倍。1957年以后,国营食品公司逐渐形成了独家经营畜禽产品的行业。1961~1965年,全区食品公司经营量大幅度增长,商品纯销售额逐年递增25.56%,经济效益显著,是全区国营商业盈利企业之一。
60年代初开始,肉食供应货源紧缺,供不应求,购销价格倒挂,城市居民实行凭票定量供应。1965年,国家开始对食品公司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文化大革命”时期,食品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打乱。1968年2月,自治区食品公司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全部职能科室被撤销。1969年1月,食品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下放到盟市。同年8月随自治区行政区划变更,呼伦贝尔、哲里木、昭乌达3个盟的食品公司,分别划归黑龙江、吉林、辽宁3省,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左旗食品公司,分别划归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1972年5月,自治区食品、糖业烟酒、饮食服务3个专业公司合并,成立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副食品供应站,隶属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生产建设指挥部领导。同时,将集宁、赛汗塔拉、海勃湾3个肉类联合加工厂划归自治区管理。为了加强收购和保证肉食供应,1973年2月,又恢复了自治区食品公司的建制。1978年1月,自治区政府决定,全区食品公司实行上级公司与当地商业处(局)双重领导和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1979年7月,东部3盟和西部3旗又回归自治区,所属食品公司重新纳入自治区的管理体制。其中,海拉尔、通辽、赤峰、集宁肉联厂实行计划单列,业务经营受自治区食品公司领导和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牧区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取消对农牧民自养牲畜数量的限制,放宽繁殖母畜和耕畜淘汰的口齿和提高畜产品收购价格等措施的逐步落实,生产逐年发展,货源逐年增加。
从1981年开始,肉禽蛋市场逐步放开,实行平价议价双轨制,产区完成交售计划后,允许生产者自销,允许经营者议购议销。1984年和1985年,国家先后取消了对牛羊、鲜蛋和生猪的指令性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合同定购。同时逐步取消了城镇居民凭证定量供应的限制,允许国营、集体和个体商贩多渠道经营,逐步改变了国营食品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到1986年,全区猪牛羊肉的产量,分别达到23.6万吨、5.1万吨和8.7万吨,分别比1979年增长104.7%、68.9%和38.9%。城镇居民的猪牛羊肉和蛋品人均年消费量,分别比1978年提高1.2倍、1.5倍和50%。全区食品公司收购的猪牛羊占农牧民出售量的比重,分别由1979年的97.2%、79.1%和78.9%下降为15.9%、29.5%和23.2%。
在市场开放多家经营的形势下,国营食品公司也加快了自身的改革。1983年1月,自治区政府决定,全区食品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下放,改为“统一计划,双重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地方计算盈亏”。同时,将海拉尔、通辽、赤峰3个肉联厂和集宁的两个肉联厂,也下放所在盟市管理。从1985年起,多数盟级食品公司与当地肉联厂合并,转为经济实体。自治区食品公司也于1989年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性企业,取消了政策性亏损补贴。到1990年,全区共有旗县级食品公司99个,肉联厂、加工厂、冷冻厂96个,冷库92座,冷藏容量80 967吨,拥有固定资产34 346万元,流动资金5 045万元,职工25 111人,是自治区国营商业中的一大行业。
二、牛羊经营
(一)扶植生产
1.内蒙古地区拥有88万平方公里的草原,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牛羊头数一直位居全国之首。主要分布在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盟、昭乌达盟(今赤峰市)哲里木盟、兴安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等地的牧业旗县。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牛羊占全区总头数的70%左右。牧区的牛羊体大口轻,皮肉俱佳,闻名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主要靠天然放牧,自然繁育,饲养周期长,加上交通闭塞,运输条件落后,商品流通很不发达,商品率低,生产发展缓慢。1930~1948年,全区牛羊总头数始终徘徊在600~700万头(只)左右(6月末数,下同)。1949年牛存栏205.6万头,羊存栏630.4万只,出售率仅占2%。
2.自治区成立后,为了发展牛羊生产,政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性政策和措施。主要有:1949年颁布的《牲畜管理暂行条例》,1954年颁布的《牲畜管理办法》、1958年颁发的《牲畜收购、屠宰条例的规定》、1961年颁发的《牲畜市场管理办法》等。主要内容是:(1)保护母幼畜。50年代中期,规定1~3岁的小牛、2岁以下的幼羊,4~8岁的母牛、5岁以下的母羊、6岁以下的种羊均属保护范围,不准收购和屠宰。60年代初,扩大为母羊8岁以上,母牛14岁以上方可屠宰;(2)区分耕菜牛界限。1958年规定4~8岁犍牛作为耕役畜,由商业部门收购后在区内外调剂,不准屠宰,10岁以上犍牛能作耕畜使用的仍不得屠宰。确无劳役能力的,经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宰杀;(3)品种改良和疫病防治。1959年规定,良种畜的收购和调剂,一律由国营商业部门经营,按照畜牧部门的计划进行调拨。对疫病的防治,1952年规定牲畜进入市场必须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加强牲畜出入境管理,防止疫病传播;(4)加强对牲畜市场的管理。1950年规定了控制私商贩运牛羊的数量,1954年改为牛羊的收购、调剂和供应统由国营商业经营,禁止私人收购和贩运。牲畜出境,须经旗县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等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全区的牛羊生产得到较快发展,到1965年全区牛存栏493.5万头,羊存栏3 106.3万只,分别比1949年增长了1.4倍和3.93倍。
3.扶植牛羊生产,搞好牛羊购销,是自治区食品公司的主要任务和经营特点。自治区成立后,国营食品公司始终坚持按公平合理的价格,根据牧业生产季节及时收购农牧民出售的牛羊。遇有灾情,突击收购抢运灾区牲畜,确保牧区牛羊安全过冬和减少灾害损失。(1977年冬,锡林郭勒盟遭受特大雪灾,食品公司出动大批人力物力,经过100多天的奋力抢救,共调出和处理肉畜3 200多吨)。为了对母幼畜进行饲养繁育和品种改良,1957年,经自治区批准,在原有牛羊周转牧场的基础上,附建了8个储备繁育牧场。1959年场存牛羊的改良率分别达到70%和50%,调剂生产母畜6万多头(只)、耕畜5.5万头。“大跃进”时期,食品公司购进大量母幼畜,曾将部分母幼畜分拨到社队代养,实行毛、乳归社队,牲畜产权归食品公司的办法,称为“社会主义苏鲁克”(“苏鲁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牧主将畜群租给牧民放养的一种形式)。后因下放的母幼畜大批死亡或丢失,收回很少,停止实行(1965年,储备繁殖牧场多数转为牛羊储备牧场)。从1963年开始,食品公司负责组织母畜的收购、调运等工作,到1965年,共向山区、老区调剂投放母牛、母羊和母马共18.9万头(只),总值800余万元。1979年,由商业部投资,在食品公司所属的锡林郭勒盟的贝力克牧场,昭乌达盟的元宝山牧场,哲里木盟的太平召牧场、半截店牧场和呼和索格牧场,建立了5处肉牛肉羊商品基地。1979~1982年,商业部共投资726.7万元,5个牧场共提供牛7 500多头、羊7.64万只。1984年,经商业部批准,商办牧场下放地方管理。
(二)收购调运
1.为了保护牛羊生产,50年代初期,自治区最先对牲畜市场实行全面管理,严格控制私商的贩运数量,同时限制机关、团体收购自食牛羊的数量。1954 年自治区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牲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牛羊的收购、调剂、供应,统由国营商业经营,无国营机构的城镇、农村、草地,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营,禁止私商收购和贩运;机关、部队、农业生产合作社采购自养自用牲畜,须经当地证明,在指定市场进行采购,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和国家牌价;互助组、个体农牧民互相调剂少数牲畜不受限制,但不准贩运和倒卖。1959年,自治区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商品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将牛羊列为二类商品。1961年自治区将牛羊划为国家统一收购的商品,并规定了统一收购的比例。对社队集体的牲畜,按上年实有头数计算,牛不超过3%,羊不超过7.5%;对农牧民的自留羊,1963年规定户养10只以下不收,超过10只的每10只收1只。
60年代初,由于城市副食品供应短缺,为了有利于增加收购,对农牧民交售牛羊实行奖售工业品的办法。1962年按牛羊收购额的20%奖售工业品;1963年每头牛奖售棉布10市尺,每只羊奖售棉布3市尺;1964年除奖售棉布外,每头牛牧区增奖卷烟10盒,农区增奖胶鞋1双,每只羊农区增奖胶鞋1双。以后随着生产发展,市场供应好转,奖售办法逐渐停止。
2.牧区的牛羊是春养、夏放、秋卖,主要在入冬前(10月左右)大量集中出售,传统的收购办法是凭眼观手摸估斤定等。为了正确掌握等级标准,食品公司每年都举办收购技术人员培训班,并规定肉斤的误差标准,每头牛上下不超过2.5公斤,每只羊上下不超过0.5公斤。1980~1983年,自治区财政厅拨专款200万元,购置地磅,试行过秤收购。经过试点,由于牧区收购季节集中,数量很大,逐头(只)过秤,拖长收购时间,影响牧民及时出售,而未能推广。实行改革开放以后,自治区政府逐步放宽了对母幼畜收购和屠宰的限制。并于1984年8月,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对牛羊的派购,实行按三类商品管理,允许多渠道、多成份、多形式经营和运销,牛羊价格随行就市,协商议价。在牛羊市场放开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国家的收购,自治区政府于1986、1987年将牛羊列为指导性计划,规定指导性价格,实行合同定购。牛羊主产区的盟市规定先完成计划后开放市场,并对区外采购者加收草原建设费。1988年8月,自治区政府决定进一步放开全区牛羊市场,允许区内外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经销和外运,牛羊和牛羊肉的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国营食品公司的购销价格也下放企业自定。牛羊市场彻底放开后,多成份、多渠道经营,多家收购,市场竞争激烈。国营食品公司也改变了旺季一次性集中收购的传统,实行旺季集中收购与深入产区常年收购相结合,肉眼估斤与过秤收购相结合,扩大收购,参与竞争。据自治区统计局的资料,国营食品公司、供销社1990年共收购牛42.33万头,羊181.12万只,分别比1979年增长了2.11倍和16.6%。但在多家收购的形势下,国合商业收购的比重下降,与1979年相比牛由93.3%下降为62.2%,羊由81.9%,下降为55.1%。
3.由于交通不便,运输工具和加工条件落后,收购牛羊,主要靠长途赶运活畜。新中国成立前,旅蒙商对赶运牛羊的路线、季节、畜群量等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新中国成立后,从50年代到70年代初,国营食品公司调运牛羊仍以赶运活畜为主。1956年,锡林郭勒盟食品公司因缺乏赶运活畜的经验,又遇气候突变,拖长了赶运时间,造成途中死亡牛298头、羊2.2万只的严重损失。为了加强活畜赶运,减少途中掉膘、死亡和丢失,食品公司根据国营商业收购面广分散、畜群大、赶运里程长,季节更为集中的特点,借鉴旅蒙商的历史经验,根据赶运路线的地理条件,建立为赶运服务的商业牧场。到1965年共建商业牧场104处,其中1957~1961年,通过牧场集中储存育养和中转赶运的牲畜达300多万头(只),起了“活畜仓库”的作用。并实行严格有序的赶运办法。主要内容是:(1)选定水草相连的赶运路线。1959年投资20万元,建立了锡林浩特一宝昌,锡林浩特一集宁和东乌珠穆沁旗一科右前旗五岔沟三条固定的赶运路线,沿途修建了50多处水草站;(2)控制赶运里程和时间。日行25~30华里,群与群相隔1~2华里,在农历“小雪”前赶不到目的地的,不赶运;(3)合理组配赶运人员。赶羊每组20人一顶帐篷,6 000只羊,每群1 000只,3个人;赶牛每组7人一顶帐篷,500头牛,分两群;(4)赶运途中随时勘察路线,了解水草情况,防止误入疫区,并做到开盘稳、吃草稳、饮水稳、赶路稳和防狼害、防盗换、防走失、防惊群、防疫病;(5)规定赶运费用和掉膘增膘定额等。从70年代开始,由于运输、加工、冷藏条件逐步改善,长途赶运活畜的情况逐渐减少,商业牧场也陆续交给地方或撤销。
(三)加工冷蔵
1.国营食品公司成立初期,每年11月中旬以后,主要集散地开始牛羊加工,露天屠宰,天然冷冻。1956年,食品公司接收了社会屠宰场后,全区共有牛羊屠宰场25处。同年海拉尔、集宁两座大型肉联厂建成后,开始有了较现代化的加工和冷藏设施,逐步由大批调出活畜转向调出牛羊肉。为了合理组织调配牛羊屠宰加工,1961年,食品公司根据牛羊货源和流转方向,按照运输条件、屠宰加工能力和冷库容量,实行划片定点统筹安排,缩短活畜的赶运和待宰时间,减少饲养成本和掉膘损失,平衡加工企业的负担。为了改变长途大批赶运活畜,皮毛肉一起卖的落后经营状况,从70年代开始,在牧区旗(县)建设冷库,开展产地加工冷藏。1970~1979年,全区在牛羊产区建设冷库26座,相当于前20年的2.6倍。牧区冷库的建成,改变了牛羊收购时间过分集中、赶运掉膘、露天加工、副产品回收利用率低等一系列不利因素,提高了牛羊的商品化程度,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使牛羊收购、加工、调运逐步走向现代化。到1990年,全区共有屠宰加工牛羊的清真冷库50座,冷藏容量3.55万吨,班宰能力牛4 480头,羊41 750只,牧区旗(县)冷库配备率达90%以上。
2.牛羊肉加工品种,改革开放前,只有剔骨统货和带骨白条两种,少部分出口牛羊肉加工四分体。1979年后,开始加工分部位、小包装的牛羊肉及其副产品。1990年,全区食品公司精加工、小包装的牛羊肉及副产品品种规格近百种,占总经营量的60%以上。1959年,海拉尔、集宁肉联厂开始加工出口牛羊肉和牛羊肉罐头,主要外销前苏联、东欧和阿拉伯等国家。到1990年,累计出口牛肉15.63万吨,牛肉罐头18 155吨,羊肉12.81万吨,羊肉罐头9 743吨。其中,长城牌、红梅牌咸牛(羊)肉罐头,畅销前苏联等国家,多次被轻工业部和自治区评为优质产品。
3.牛羊市场开放前,食品公司收购加工的牛羊肉,主要是保证军需、特需、支援京津沪大城市和供应出口。对区内市场供应的重点,是保证城市和工矿林区禁猪民族的需要,每人每年供应15公斤左右。对其他民族则根据肉源情况,主要在年节适当供应。牛羊市场开放后,生产发展,多渠道经营,肉源增加,城市居民消费量上升。1990年,全区城市人均消费牛肉2.09公斤,羊肉4.76公斤,分别比1985年增长62%和25.6%。
(四)购销价格
1.新中国成立前,牛羊价格很低,工农牧业产品不等价交换严重,是影响牧区经济发展和牧民生活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自治区工农业商品比价调查研究办公室1955年汇编的资料,抗日战争前(1930~1936年)牛羊的收购价格,折合肉斤计算(下同)每公斤仅为0.3元左右。在锡林浩特牧区,1 头150公斤的活牛,仅能换12公斤棉花或4.5双蒙古靴,1只18公斤的活羊(绵羊),只能换15.5包火柴或5.5公斤白酒。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稳定工业产品价格的同时,逐步大幅度地提高了牛羊的收购价格。1979年全区平均的收购价格与1949年相比,牛由每百公斤44.64元,提高到186.4元,增加3.18倍,羊由每百公斤58元,提高到182.8元,增加2.15倍。牛羊市场开放后,1990年每百公斤牛的收购价格,提高到504元,羊的收购价格提高到480元,又分别比1979年提高了1.7倍和1.63倍。
2.牛羊收购规格和等级标准,反映自治区牛羊体大肉多的特点。
(1)牛分为特等和一至四等。每头净肉150公斤以上的为特等,90~150公斤以下的4~7岁的为一等,8岁以上的为二等,60公斤以上不足90公斤的为三等,60公斤的为四等。等级之间的差价,以二等为100,一等为107,特等为112,三等为96,四等为90。淘汰的种公牛,按二等价格的70%作价;
(2)羊以绵羊为标准分为一至三等和等外4个等级。每只净肉15公斤以上的为一等,10~15公斤以下的为二等,7.5~10公斤以下的为三等,7.5公斤以下5公斤以上的为等外。等级之间的差价,以二等为100,一等为103,三等为97,等外为80。淘汰的种公羊按二等价格的55%作价。山羊的斤重标准略低于同等绵羊(一等低2.5公斤,其他各等低1公斤),收购价格为同等绵羊的85%~90%;
(3)呼伦贝尔盟和锡林郭勒盟牧区的牛羊大于其他地区,多为特等和一等。伊克昭盟由于品种和水草条件等原因,牛羊小于其他牧区,收购规格曾予适当照顾,同时,对各地在旺季以前收购牛羊,为了弥补膘情不足牧民交售的损失,曾实行适当加价的办法。为了鼓励品种改良,对改良牛羊的收购也实行过加价。(以上是国营食品公司统一收购时期的标准要求。牛羊市场开放后,仅作为买卖双方协商议价的参考。)
3.在牛羊收购价格提高的同时,牛羊肉的市场零售价格也相应提高。1979年全区平均每公斤(剔骨净肉)的零售价格与1949年相比,牛肉由0.351元,提高到1.556元,提高3.43倍,羊肉由0.4元提高到1.63元,提高3.07倍。市场开放后,1990年每公斤零售价格,牛肉为4.98元,羊肉为5.12元,又分别比1979年提高了2.2倍和2.14倍。同时,由于市场消费结构的变化,牛羊肉价格由长期低于猪肉而变为高于猪肉。牛羊肉与猪肉的比价由1979年的1比0.74和0.77,1990年上升为1比1.05和1.08。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牛羊购销价格表
(全区平均)
百公斤:元
年 份 | 菜 牛 | 绵 羊 | ||
收 购 (一等净肉) | 零 售 (一等净肉) | 收 购 (二等净肉) | 零 售 (一等净肉) | |
1949 | 44.64 | 35.1 | 58.0 | 40.01 |
1953 | 84.0 | 82.6 | 83.8 | 86.4 |
1979 | 186.4 | 155.6 | 182.8 | 163.0 |
1987 | 346.0 | 376.0 | 357.4 | 390.0 |
1990 | 504.0 | 498.0 | 480.0 | 512.0 |
三、生猪经营
(一)区内生产
1.生猪饲养业主要分布在哲里木盟、昭乌达盟(今赤峰市)、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等地的农业区,以个体户自养自食为主,商品率很低。由于气候寒冷,青饲料缺乏,生猪生产周期长,猪价低等原因,长期未能形成规模饲养。1954年,全区生猪存栏只有90.4万口(年中数,下同)按当年人口计算,人均占有量仅为0.16口。1957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生猪生产实行私有、私养、公助的方针,划定生猪饲养基地,明确了饲料留粮、仔猪饲养、加强防疫和市场管理等问题,促进了生猪生产。1958年全区生猪存栏增至243.6万口,比1954年增长了约1.7倍。
“人民公社化”时期,由于强调大办集体养猪场,一些地方强调生猪归社,引起社员恐慌,出现了滥宰滥杀生猪的现象。虽然明确规定,发展集体养猪,要根据自愿原则,社员饲养的生猪作价归社,能付现金的立即付款,当时不能付现金的要分期偿付,社员有饲料又愿意自养的,应允许等。但因集体养猪管理不善,生长慢、死亡率高,加上粮食受灾减产,到1961年,全区生猪存栏减至187.2万口,比1958年减少了56.4万口,下降了23.2%。
1961年后,国家将养猪方针调整为“公养和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同时提高生猪购价和实行奖售等政策,全区生猪生产又得到恢复和发展。1965年全区生猪存栏增至312.2万口,比1961年增加125万口,增长66.8%。
“文化大革命”后期,全区掀起“大养其猪”高潮,1972年,自治区和盟市旗县相继成立了“养猪办公室”,从商业、畜牧等部门抽调专人抓养猪工作。1975年4月,自治区政府规定,农民每养1口猪划给饲料地0.2~0.3亩,贫瘠土地给0.5亩,调动了农民养猪积极性。1979年,全区生猪存栏达到611.2万口,比1965年增长了95.8%,创最高纪录。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和科学饲养的推广,全区生猪生产逐渐突破个体散养的传统,农村养猪专业户增多,城镇郊区兴办现代化养猪场,猪种优化,饲养周期缩短,年出栏量增加,商品率提高。
2.国营食品公司为了扶植生猪生产,增加货源,自办种猪场,为农民提供良种仔猪,并在传播推广科学饲养、猪种改良、防疫治病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1957年,食品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盟林区附近的部分农业旗县,建立了为这些销区提供货源的生猪生产基地,并在呼伦贝尔盟、昭乌达盟(今赤峰市)、平地泉行政区(今乌兰察布盟)等地建立了良种猪繁育场,当年饲养良种公母猪841口。同时从区内外调剂购进仔猪投放农村。1959年,建立了生猪育肥场。到1960年,全区食品公司饲养母猪5 400多口,年繁殖仔猪8万余口,引进良种猪1 000多口,每年育肥出栏生猪1万口左右。
1972年以后,各地食品公司、食品收购站都建立了种猪场,推广醣化饲料,开展“猪医生”活动。1973年为农村社队调剂良种猪5 320口,引进良种猪8 192口,代购饲料加工机械981台,培训猪医生5 783名。1974年,自治区食品公司编制了《食品系统种猪繁殖场饲养管理试行规程》。1975年12月,国家拨给2 500万公斤饲料粮进行生猪育肥。到1978年上半年,全区食品公司共育肥出栏生猪13.6万口,净增肉4 200多吨。
(二)收购调入
1.1955年4月,自治区决定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盟和平地泉、河套两个行政区进行生猪派养派购试点。当年7月开始,逐步全面推行。并对派养派购生猪的饲料粮供应、良种繁育、收购价格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自治区供销社、人民银行投放预购资金80万元,预定生猪12万口。生猪派购办法一直实行到1984年。
2.60年代初期,由于农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副食品和日用工业品供应短缺,国家为了多收购,开始对生猪收购实行奖售饲料粮和工业品。1961年,每口出肉35公斤的生猪,每公斤(肉斤,下同)奖售原粮0.25公斤;1963年以出肉35公斤的生猪为标准,每口奖售棉布
3.1983年,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完成生猪派购计划后,开展议价收购。1984 年4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1986年开始推行合同定购。1987年生猪列为指导性计划管理商品,在计划指导下,养猪户可同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自由成交,也可以自己屠宰、加工和销售。生猪市场放开后,陆续取消了饲养交售生猪的饲料地和饲料粮补贴。1987~1988年,针对市场猪肉一度供应紧缺的情况,临时实行了用饲料粮换购生猪给予差价补贴的办法,两年共补贴1 400万元。
4.生猪实行派购时期,国营食品公司收购量逐年增加,1979年,全区共收购134.1万口(包括供销社代购部分),占社会收购量的95%,创历史最高纪录。市场开放后,多家经营,国合商业收购量逐年减少,比重下降。1987年共收购35.1万口,占社会收购量的比重为38%,1990年共收购16.8万口,占社会收购量的比重降为20.5%。
5.60年代中期,国营食品公司收购的生猪,除供应自治区的基本需要外,每年调出猪肉2 000~4 000吨,支援出口和津、京大城市。同时,由于自治区东西部生猪生产分布不平衡,西部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城市猪肉供应不足,东部的赤峰市(原昭乌达盟)、哲里木盟生猪有余,每年组织东肉西调,由自治区食品公司对调出地区给予一定的调拨补贴。1983年,财政体制下放后,自治区无力补贴,产区调出困难。1989年,自治区财政临时拨款121万元,用于产区调出补贴,缓解了东部产区的卖猪难。
6.改革开放后,随着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和工矿区人口大量增加,猪肉消费量大幅度增长,区内生产远不能满足需要。1979年开始,从四川、山东等地大量调入冻猪肉。当年调入1.98万吨,占全区食品公司猪肉销售总量(60 497吨)的32.7%,1985年调入量达3.91万吨,占当年全区食品公司销售量(52 134吨)的75%。为了保证及时调入和减轻自治区大量调入储备肉的费用负担,经商业部同意,将牙克石、包头、集宁和呼和浩特市列入代商业部储备冻猪肉的地区。储备肉用于区内市场销售,由商业部垫付储备肉的资金,并支付运输、保管、损耗、利息等项费用。1982~1990年,共代商业部储备冻猪肉32 500吨,解决了自治区资金困难,保障区内重点市场的供应,并节约各项储备费用支出1 600多万元。
(三)猪肉销售
1.50年代初期,国营食品公司收购的生猪,大部分调出区外供应出口,市场供应以私营店铺为主。1953年,呼和浩特市共销售猪肉802吨,其中,全市29家私营肉店的销售量682吨,占85%以上,国营食品公司只销售120吨,不足15%。生猪实行派购后,主要城市和工矿林区的猪肉供应,逐步由国营食品公司负责。1956年,全区国营食品公司共销售猪肉7 337吨。1957年8月,由于猪肉货源不足,市场供应紧张,全区重点城市开始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同时,对不同消费对象实行不同的供应办法。对医院病员,托儿所儿童,从事高空、高温、井下作业的工人和军队特需优先保证供应;对机关团体和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适当供应;对饮食业按维持其经营供应;对一般职工和居民限量供应。1959~1961年,由于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猪肉供应更为短缺。1961年,按供应人口计算,全区年人均供应量仅为0.856公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重点工矿林区,也只能保持每人每月供应量不低于0.1公斤(包括牛羊肉)的水平。1961年2月开始,对高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除享受统一供应部分外,每人每月增供肉食1公斤,当年10月改为每月增供1.5公斤。到1962年下半年,猪肉供应好转,1963年7月敞开了供应。“文化大革命”时期,又恢复了凭票定量供应,并一直延续到市场开放以前。
2.生猪取消派购以后,多渠道购销,多成分经营,城乡集市贸易增加,供应充裕。到1990年全区集市贸易猪肉销售量达4.1万吨,相当于1984年的3.26倍,占当年全区非农业人口消费量的39.05%。全区年人均消费猪肉,由1979年的6.12公斤,1987年增加为13.54公斤,1990年为13.84公斤,比1979年增长1.26倍。
3.在市场开放,多家经营,猪肉供应缓和的形势下,国营食品公司仍坚持安排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呼伦贝尔盟林区等重点市场的猪肉供应,1985年前后除保证平价定量供应外,实行议价敞开销售,平抑肉价,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发展精加工、分部位、小包装和熟肉制品加工,扩大经营,增加销售。全区国营食品公司猪肉销售量,1987年为49 138吨,1990年为39 969 吨,分别占同期社会消费量的40%和22.5%。
4.实行凭票按平价供应时期,由于购销价格倒挂和储备时间长费用大等原因,国营食品公司从1965年开始出现亏损。平均每百公斤猪肉亏损额,1965年为1.68元,1979年为43.14元,1987年为61.3元,1990年为84.2元。1984年,全区食品公司亏损总额曾多达6 600多万元。
(四)购销价格
1.生猪收购价格,在实行派购后,由国家统一管理,以猪粮比价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情况进行调整。猪粮比价,(即生猪的毛斤收购价格与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6种粮食平均收购价格之间的比例)。1979年以前为1:5左右。1979年全区平均每百公斤生猪的收购价格与1949年相比,由44.48元提高到126元,提高了1.83倍,猪粮比价为1:4.36。市场开放后,1987年全区平均每百公斤收购价格提高到201.4元,比1979年提高60%,猪粮比价为1:4.61;1990年全区平均收购价格提高到334元,又比1987年提高了65.8%,猪粮比价提高到1:6.46。
2.生猪的收购规格和计价办法,实行派购前,有“毛斤计价、毛斤定等”,“毛斤计价、膘度定等”,“肉斤计价、出肉率定等”多种形式。实行派购后,根据中国食品公司提出的“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办法,统一制定了全区的生猪收购规格和等级标准:毛重(即活猪的重量)的收购起点为65公斤,按出肉率(即屠宰后去头蹄、内脏,留肾脏,带板油的胴体重量÷活猪重量×100)分为一至五个等级,以三等为标准规定了上加下减的等级差价。在执行过程中,各等级的出肉率和差价略有变化。具体等级标准,以1965年为例,出肉率一等为69%以上,二等为66%~69%,三等为63%~66%,四等为60%~63%,五等为57%~60%;等级差价,以三等为100,二等为105,一等为110,四等为94.5,五等为89。1973年,增加了特等(出肉率为72以上),等级差价调整为上加下减7% (1980年又调整为5%)。1980年9月起,为了多收大猪,毛重起点提高为75公斤。1985年后,又根据市场消费“由肥转瘦”,有些产区盟市降低了大猪、肥猪的价格或撤销了特等标准,提高了瘦肉型猪的收购价格。
3.城镇市场的猪肉零售价格,在实行生猪派购时期,也逐步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其中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的价格,由商业部直接制定。在提高生猪收购价格的同时,猪肉的零售价格也有所提高。为了减轻对职工和居民生活的影响,零售价格小于收购价格提高的幅度。以1979年每公斤零售价格与1965年相比,由1.64元提高为2.11元,提高28.7% (同期收购价格提高30.7%)。市场开放后,1987年每公斤零售价格为3.12元,比1979年提高47.9%,1990年每公斤零售价格为4.74元,比1987年提高52%,同期收购价格提高的幅度,分别为60%和65.8%。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猪肉购销价格表
(全区平均)
百公斤:元
年 份 | 生猪收购价格 (三等毛重) | 猪肉零售价格 (二等净肉) |
1949 | 44.48 | 45.56 |
1953 | 66.16 | 98.00 |
1965 | 96.40 | 164.40 |
1979 | 126.00 | 210.60 |
1987 | 201.40 | 312.00 |
1990 | 334.00 | 474.00 |
四、禽蛋经营
(一)生产
1.养禽产蛋是自治区农业地区的主要家庭副业之一。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多以养鸡为主,鸭、鹅很少。家鸡饲养主要分布在哲里木盟、赤峰市、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等地的农业旗县。鸡蛋以个大黄肥的红皮蛋为多。1956年以前,以家庭散养为主。1956年,全区家鸡存栏759.9万只,比1950年(465.9万只)增长了63.1%。农业合作化时期,有些地区平调了社员的家禽,办“千鸡场”、“万鸡山”,挫伤了群众养鸡积极性。1958年,全区家鸡存栏下降至554万只,比1956年下降了27.1%。以后家禽生产,长期徘徊,发展缓慢。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全区家庭养禽也有较快发展。从1985年开始,农村出现了一批养鸡专业户和城郊集体养鸡场。到1990年,全区家鸡存栏达2 633.5万只,比1956年增长了 2.47倍。随着良种的推广、先进饲料配方的应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的引入家禽生产周期缩短,成本降低,产肉产蛋量提高,向市场提供的商品量也逐年增加。
2.为了扶持家禽生产,1957年,食品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多数农区旗县建立了种鸡场,为社员和社队养禽提供种蛋,引进和孵化雏鸡投放农户或采取“以雏换蛋”的方式,推广良种。1973年自治区专门召开会议,明确了国营食品公司扶持家禽生产的任务,各地食品公司普遍兴办种鸡场,开展家禽疫病防治、下放疫苗、兑换种蛋、提供良种雏鸡、向社员传授科学养禽和预防疫病知识等。1975年,商都县食品公司试验“家庭炕式孵化雏鸡”成功,在全区推广。1977年,全区食品公司有种鸡场13处,饲养种鸡6 400只,当年为农民提供良种雏鸡57万多只。
(二)购销
1.1958年以前,鲜蛋实行自由购销,国营食品公司通过直接收购和委托基层社或小商贩代购,掌握大部分蛋源。为了加强禽蛋市场的管理,1959年,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将鲜蛋及蛋制品划为二类商品,由国营食品公司统一经营。1961年,对鲜蛋实行派购,以产蛋母鸡计算,集体饲养的每只派购3市斤;社员个人饲养的,按产蛋总量派购70%。并实行奖售办法,交售1市斤鲜蛋,奖售原粮1市斤或白糖0.5市斤。1964年后,鲜蛋充裕,奖售办法随之取消。1974年又因鲜蛋货源偏紧,交售每市斤鲜蛋奖售食糖0.2 市斤。1978年,还增拨了碱面、苏打和缝纫机、自行车、手表等工业品,用于收购鲜蛋的奖售。为了鼓励食品公司多收快调,商业部和全国供销总社从1978年起,对鲜蛋收购、调拨和经营成绩显著的县级食品公司进行表彰。自治区每年都有一批旗县食品公司受奖。1980年科左后旗和商都县收购鲜蛋超过200万公斤,被授予奖旗。
2.根据鲜蛋生产分散零星,旺季收购量占70%,收购时间集中,易破损的特点,为了减少收购、运输、储存过程中的损失,食品公司采取了直接设站收购、委托供销社和社队指定的代购员定点代购。并不断改进蛋品的运输和包装。1978年推行光蛋运输,1985年以后实行塑料蛋架包装等,减少了破损。为了调节淡旺季供应,销区食品公司都建立了鲜蛋储备。1990年全区拥有冷藏蛋库容量6 300吨。鲜蛋市场放开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主要销区,每年储蛋200~400吨,用于调剂淡季和年节市场供应。
3.鲜蛋销售,50年代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购销。1959年划为二类商品,由国营食品公司经营,主要保证军特需、产妇、病人的保健用蛋和城镇居民的凭票定量供应。1985年鲜蛋市场放开后,多渠道经营,以集贸市场销售为主,国营食品公司除组织少量货源投放市场平抑蛋价外,主要根据外调的需求安排收购。
随着生产发展,供应增加,鲜蛋消费稳步上升。1990年全区城镇居民均消费鲜蛋4.9公斤,比1985年增长了31.72%。国营食品公司除担负市场购销任务外,并开展了鲜蛋和加工干蛋原料出口的业务。1953~1990年,全区食品公司共出口鲜蛋和干蛋制品6.44万吨。
(三)价格
1.从1954年开始,国营食品公司收购、供应和出口的鲜蛋价格,由商业部统一管理,自治区有5%的机动权。以后逐步下放自治区管理。在市场开放前,鲜蛋购销价格,根据生产和消费季节实行季节差价,即生产旺季价格低,淡季价格高,每年调整2~4次,收购差价一般为20%~30%。同时,根据里程远近实行城乡地区差价,即旗县市场高于农村,中心城市高于旗县。1981年自治区规定,旗县市场至基层收购点,收购价格从15华里起,分别里程每市斤差价1分至4分。鲜蛋市场开放后,随行就市,自由购销,购销价格逐年上涨。呼和浩特市为例,1990年与1979年相比,每百公斤收购价格由162 元,提高为430元,上涨1.65倍,零售价格由每公斤2.3元,提高为4.76元,上涨1.07倍。
2.家禽,50年代为三类产品,自由购销。1959年自治区曾将家禽列为二类商品,实行派购。1963年以后,允许国营和集体经营单位运销和加工,购销价格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国营食品公司主要供应出口和安排年节市场。1982年起,家禽购销和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五、耕畜经营
(一)收购调剂
1.收购和向区内外调剂耕畜,是自治区国营商业的一项主要任务和经营特点。为了保护牧业生产,支援农业需要,防止私人高价套购倒卖,1949年自治区政府规定,凡公营企业收购牛马骆驼等牲畜,统一由自治区畜产公司办理,个体商贩一次限购牛(马)2~5头(匹),并需向旗县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2.1954年自治区政府规定,凡马、骡、耕牛由供销社经营,禁止私营商业收购和贩运。1961年,自治区政府将牛马驴骡驼等耕畜划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对牛马控制较严,对驴骡驼较松。1962~1964年,为了鼓励农牧区社队和社员交售耕畜,实行了奖售工业品的措施。向区外调剂牲畜加价10%~15%,耕牛按同等菜牛加价10%~20%。市场开放后,取消了耕畜计划管理。
3.1953~1982年,全区国营商业共收购耕牛173.8万头,耕骡马145.8万匹,耕驴60.4万头,向区外调出耕牛90万头,耕骡马95.5万匹,耕驴49.2万头。
(二)蒙古马进口
1.1954年,为了发展中蒙两国经济合作,补充我国农业耕役马和军用马的需要,经两国政府商定,本着平等互利、互通贸易、共同发展的原则,每年从蒙古国进口一批役马。由于全部进口马匹都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入境,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商业厅),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专门经营进口蒙古国马的经营管理处,隶属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商业厅),经营业务直属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
2.进口蒙古马的贸易合同,每年5~6月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与蒙古国对外贸易出口公司签订,确定当年马匹贸易的数量、时间、价格、质量、口齿等项事宜。根据贸易合同,蒙马经营处负责检疫、验收等项工作,并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下达的分配计划,向全国各地分拨。主要调往晋、冀、鲁、豫、陕、甘、苏、皖等省,其中择优作为军马,调给公安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队。
3.进口蒙古马,每年7月开始由中蒙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内容包括马的营养标准、口齿、是否疫马、是否有残疾等,逐一检验,造册登记。接马工作持续两个多月,一般到9月末结束。1954年由蒙方将马匹赶到东乌珠穆沁旗喇嘛库伦交验。1955~1957年由中方派接马代表团到蒙方验马,后因费用开支较大,从1958年起,改为在中蒙边境设站交接验收。接马点有两个:苏尼特左旗的查干敖包(距国境线9公里)和东乌珠穆沁旗的喇嘛库伦,1965年以后改在该旗的珠恩嘎达布奇(距国境线3公里)。马匹验收合格后,由各接马省到接马点接运。蒙马贸易从1954年开始,共进行了15次(“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断)。1954~1973年,共接收蒙马44.2万匹。1974年以后,国内役马需求缓和,蒙马业务结束。
六、兽医卫检
(一)检疫管理
对肉类产品实行卫生检验,始于民国中期,归绥(今呼和浩特市)、包头等主要城市,商贩屠宰牲畜,须经官方机构检验盖戳,方准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8月,西部地区原绥远省政府也曾颁布《牲畜交易市场检疫及保护耕畜母畜暂行办法》,规定各类牲畜进入市场交易前,须经检验员检验,对患有传染病的牲畜免费治疗,对不可治疗的,指定地点扑杀深埋。1955年8月,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决定,社会屠宰场内兽医卫检工作,统一由国营食品公司负责,到1956年底,全区多数旗县以上食品公司都设立了专门卫检机构,兽医卫检人员有249名。1966年3月,自治区政府规定: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的肉品检疫和卫生检验由食品公司负责,所出具的检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文化大革命”时期,兽医卫检工作附设在公司生产科室,侧重于为农村畜禽疫病防治。1978年以后,兽医卫检机构和队伍逐步健全。1980年统计,全区有83个盟市和旗县食品公司、肉联厂设立了专门机构,兽医卫检专职人员达674人,其中专以上学历的卫检技术人员有275人。
(二)卫检工作
流通环节的兽医卫检工作,主要分为:畜禽病类及肉品卫生检验、饲养待宰期疫病防治、肉品卫生管理等。从1960年开始推行卫生部、商业部《关于加强食品行业卫生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的“五四制”,即一、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二、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三、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选、二刷、三冲、四消毒;四、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五、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1977年以后,针对社会生猪囊虫病率上升情况,在生猪收购环节开展了“开口验囊”工作。1978年贯彻执行中国食品公司《对县及县以下单位兽医卫生工作基本要求》和《对肉联厂、禽蛋厂卫生检疫工作基本要求》,到1982年,全区有63个旗县食品公司和肉联厂达到了要求标准。
(三)疫病防治
从1956年起,国营食品公司参与了扑灭猪瘟、牛肺疫、口蹄疫、炭疽病等社会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1964年,根据商业部的部署,开展了大规模“猪医生”活动,为农村社员和社队的生猪防疫治病,并从流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猪医生费”,用于医疗用品支出,对困难社队和农民饲养的生猪给予免费治疗。各地食品公司还为农村社队培训了大批“赤脚兽医”,并向社员传授了防疫灭病知识。
(四)专业培训
为了提高兽医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从1956年开始,各级食品公司都加强了卫检人员的培训工作。1965年,商业部委托自治区商业厅在呼和浩特建立了内蒙古商业兽医干部进修学校,为东北、华北、西北以及河南13个省市(自治区)食品系统培养中级兽医和肉食卫生检疫人员。至“文化大革命”初期,共为区内外培训兽医和卫检专业人员247名。1979年以后,食品公司每年举办各种短期培训班十几期,年培训专业人员数百名,并编写印发了《检疫与消毒》《牛羊饲养管理》等普及性学习小册子,向畜禽收购员、押运饲养管理人员传授卫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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