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区黄河流域、大兴岭南部西拉木伦河、老哈河、乌尔吉木伦河等流域以及兴隆洼等地文化遗址出土文物表明,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这些地区已出现原始的农耕部落。活动在这些地区的氏族、部落,集体耕种土地,同时从事畜牧、狩猎、采集等生产活动。土地为氏族部落共有,族人共同劳动,产品共同分享,形成原始公社的农业经济制度。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逐渐解体,私有制产生,至夏商周时期进入奴隶制社会。周王朝建立前后,先后活动在内蒙古地区的有“荤粥”(音勋育)“鬼方”“猃狁”(音险允)和“戎”“狄”“匈奴”“东胡”等氏族和部落。周穆王西征犬戎,取其“五王”,遂迁犬戎于太原(即战国时的九原,今包头西北一带)。说明西周时,内蒙古包头一带已属周王朝的势力范围。战国时期,中原各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确立了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这一时期,在内蒙古地区互相割据称雄的有燕、赵、秦、魏等诸侯割据势力。赵武灵王二十六年(公元前300年)在管辖的“云中、九原”一带(即今呼和浩特、包头一带),修筑长城一直修到高阙(即今巴彦淖尔盟临河以北的石兰计山口)。秦统一六国颁布“使黔首自实田”法令,把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私有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秦时呼和浩特一带,以“云中郡”载入全国统一的版图。秦朝用“谪戍”和“拜爵”等方法,把中原和内地人迁到新设立的郡县,以充实户籍和开垦土地,如拜爵一级,即可得地一顷(百亩),宅九亩。随着拜爵人数的增加,内蒙古一些地区出现了地主占有土地的封建制。秦代内蒙古的河套地区称之为“北假”,就是因为“北方田官,主以田假以贫人,故曰北假”。意思是以土地租借给无田贫民。这说明秦代内蒙古西北地区封建土地私有制已逐渐发展起来,出现了一批新的地主、自耕农和佃农。汉继秦制,将呼和浩特地区分为“云中”“定襄”两郡。西汉晚期,随着土地的不断兼并,封建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大地主、大官僚、大商人“三位一体”的势力在共同的阶级利益基础上结合起来,通过“名田”方式占有大量土地,又通过“役使”“逋(捕)流”占有大量社会劳力,逐渐出现了封建庄园制度。到东汉后期,庄园经济进一步发展。1971年,和林格尔县小板申村发现的东汉时代护鸟桓校尉墓壁画,形象描述了云中、定襄地区庄园封建地主剥削压迫农民情况及内蒙古地区垦拓情景。485年北魏统一北方后,正式颁布“均田制”,即计口授田法,首先在濡源(今宣化)经大宁(内蒙古宁城)代郡(今蔚县)西至五原阴山(内蒙古河套以东到阴山)、固阳塞(今包头)一带,对鲜卑部落和胡汉移民实行计口授田。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妇人20亩,奴脾依良,丁牛一头授田30亩。按当时一夫一妻一个家庭授露田60亩。北魏计口授田制主要对象是无田、少田的贫苦人,所均之田也多为公田、无主的荒地,对一般农民只按均田令调整土地。豪强所占的田地,并没有触动。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实行均田制,把人畜力集中到土地上,使土地得到开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实行“均田制”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的一次重大改革。隋唐时代沿袭“均田制”,对授田对象、数量有所改革。实行“均田制”对庄园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庄园经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能保存并得到发展。在唐代从党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的土地占有形式大体可分为: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3种。永业田从九品官享占有二百亩,逐级递增到亲王(正一品)一万亩;勋官从武尉60亩,逐级递增到上柱国3000亩。职分田从九品的二百亩逐级递增到一品的1200亩;军职官从队正、副的八十亩逐级递增到三卫中郎将、上府捍卫都尉的六百亩。当时这些大小官吏分封占有的土地比一般平民多几倍、几十倍乃至数百倍。唐代中期,“均田制”被废,庄园又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在土默特一带除这类官僚地主庄园占有土地的形式以外,还出现寺、庙、院、观、庄园占有大量土地情况。
辽代大体继承了唐代的封建土地关系,并进一步发展了封建庄园经济。庄园主除使用奴隶劳动外,也按封建方式进行剥削。在丰州滩一带,土地占有形式大体上可分为4种:一是公田,即官府占有的土地;二是中小地主经营和自耕农耕种,向官府交租的土地;三是王公贵族占有的土地,包括皇帝钦赐大臣的土地、部落首领的占地;四是寺、庙、院所占有的土地。
金代继承了辽代的封建土地制度。一些贵族权势依仗显贵的政治地位霸占兼并大量土地。金代的宰相纳合椿年及儿子的参谋合合答、太师温都思忠的儿子长寿等人在土默川一带兼并土地3800多顷并招佃大批农民为其耕种,并将较远的土地给邻近农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
元统一全国接收了金代屯田,没收了旧贵族、大官僚、大地主及死于战乱者所遣留下来的无主土地,变为官田和私田。官田由官府直接占有,包括屯田(军屯、民屯),职田、学田、草田和牧场;私田属蒙古贵族及其他少数上层人物的封地。
辽、金、元时期,内蒙古地区土默特一带封建庄园经济,不仅数量较前有发展,其剥削方式也增加了许多内容。这一时期庄园剥削方式大致为3种:一是完全依附于庄园主的部曲、徒附、奴婢、私属等,他们大部分卖身于庄园主,终身受剥削;二是佃农,以订立契约形式租种庄园的土地,按收获量向庄园主交纳一定的地租;三是庄园雇用的专门人员为其劳动。这一时期庄园经济大部分是以农业为主,同时也有一定的牧业和手工业,有的也经营商业。有些大庄园主都设专职人员管理经营,兼收地租。这些人有的称庄吏或野吏,也有称鉴庄的。他们都是庄园主在庄园中的代理人。
明代外设九边,以屯养军。边地驻军,三分戍守,七分种田。清代初期,沿用明制,大兴屯政,分兵屯(绿营兵)、民屯、商屯、旗屯(满州兵)。随着屯垦大规模的发展,加速了土地私人占有制度的发展。从明末到清代,呼和浩特一带土地占有形式已出现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和雇农。其中l%的地主占有绝大部分土地。清代康熙年间,康熙的第六个女儿和硕格靖公主圈占归绥东郊太平庄等四村水浇地17 000多亩,作为她的庄园,对庄丁收取地租。庄丁除每年交纳19.2石到32.2石的粮食外,还要上交大量的猪、鸡、蛋、草料等物以及服各种杂役。
清道光初年至光绪末年贻谷督办放垦,内蒙古河套地区来自北方各省的移民渐多,少数地商(大地主)从蒙旗王公和召庙租获大量土地,又以高额租金转租给移民,从中盘剥渔利。这种租地关系,名曰“包租地”,年限20年~30年。这些地商(大地主)家业富有,实力雄厚,包租地都达三五百顷。他们前后垄断河套地区土地达30多年。其中称霸一方的大地主王同春,1900年他拥有垦殖地2万多顷,熟地8600顷,拥有牛犋70多套,耕牛1000多头,骡马1700头余匹,羊12.2万只,场牛2100多头。设“公中”(管理佃农的部门)28处,年收粮食23万多石(合1150万公斤),地租银17万多两。其占有土地规模之大,在全国也属罕见。
清代末年,在内蒙古西部地区外国教会也占有大面积的土地。清光绪九年(1883年),天主教把萨拉齐厅、河套及伊克昭盟划为西南蒙古教区,收买蒙古王公大片土地。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义和团传入河套与外国教会展开斗争,庚子教案赔款,达拉特旗应赔银37万两,以黄土拉亥河(今河套黄济渠)两岸之土地全归天主教会所占,名为赔地2千顷,实际自黄羊木头以西至阿拉善,自磴口以北至蛮会、大发公一带,东西百余里,南北2百余里,占地万余顷。教会利用传教剥削农民,手段与地主一样,农民信教方可租地,教会收取高额地租。光河套地区教会年获利达40万元以上。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北洋政府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继承了放垦政策。蒙旗土地开垦规模更加扩大,土地私有化和土地兼并也愈演愈烈。在内蒙古东部有不少拥有100方到500方土地的大地主。在西部地区也是相同情况,原绥远省土地兼并非常严重。拥有千顷(10万亩)以上土地的大地主,临河县有3户,五原县有5户;拥有100顷(l万亩)以上土地的地主,五原县约有10户,安北县21户,萨拉齐13户,包头7户,凉城7户,临河县2户;拥有50顷(5000)亩以上未满100顷土地的地主,安北县有40户,集宁县有5户。伊克昭盟拥有5千亩以上的大地主就有28户。其中,达拉特旗章锦文一家就占有土地1万顷。在内蒙古东西部农村名“××屯子”“××屹旦”“××屹卜”,多数冠以大地主的姓名字,实为大小规模不等的地主庄园。而大部分贫雇农则无地少地。民国元年(1912年),原察哈尔省半自耕农及雇农占农户的59%,原绥远省达52%。这些无地、少地的农民为维持生计,每年必须向地主租佃土地耕种,受其剥削。
内蒙古地区黄河流域、大兴岭南部西拉木伦河、老哈河、乌尔吉木伦河等流域以及兴隆洼等地文化遗址出土文物表明,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这些地区已出现原始的农耕部落。活动在这些地区的氏族、部落,集体耕种土地,同时从事畜牧、狩猎、采集等生产活动。土地为氏族部落共有,族人共同劳动,产品共同分享,形成原始公社的农业经济制度。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逐渐解体,私有制产生,至夏商周时期进入奴隶制社会。周王朝建立前后,先后活动在内蒙古地区的有“荤粥”(音勋育)“鬼方”“猃狁”(音险允)和“戎”“狄”“匈奴”“东胡”等氏族和部落。周穆王西征犬戎,取其“五王”,遂迁犬戎于太原(即战国时的九原,今包头西北一带)。说明西周时,内蒙古包头一带已属周王朝的势力范围。战国时期,中原各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确立了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这一时期,在内蒙古地区互相割据称雄的有燕、赵、秦、魏等诸侯割据势力。赵武灵王二十六年(公元前300年)在管辖的“云中、九原”一带(即今呼和浩特、包头一带),修筑长城一直修到高阙(即今巴彦淖尔盟临河以北的石兰计山口)。秦统一六国颁布“使黔首自实田”法令,把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私有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秦时呼和浩特一带,以“云中郡”载入全国统一的版图。秦朝用“谪戍”和“拜爵”等方法,把中原和内地人迁到新设立的郡县,以充实户籍和开垦土地,如拜爵一级,即可得地一顷(百亩),宅九亩。随着拜爵人数的增加,内蒙古一些地区出现了地主占有土地的封建制。秦代内蒙古的河套地区称之为“北假”,就是因为“北方田官,主以田假以贫人,故曰北假”。意思是以土地租借给无田贫民。这说明秦代内蒙古西北地区封建土地私有制已逐渐发展起来,出现了一批新的地主、自耕农和佃农。汉继秦制,将呼和浩特地区分为“云中”“定襄”两郡。西汉晚期,随着土地的不断兼并,封建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大地主、大官僚、大商人“三位一体”的势力在共同的阶级利益基础上结合起来,通过“名田”方式占有大量土地,又通过“役使”“逋(捕)流”占有大量社会劳力,逐渐出现了封建庄园制度。到东汉后期,庄园经济进一步发展。1971年,和林格尔县小板申村发现的东汉时代护鸟桓校尉墓壁画,形象描述了云中、定襄地区庄园封建地主剥削压迫农民情况及内蒙古地区垦拓情景。485年北魏统一北方后,正式颁布“均田制”,即计口授田法,首先在濡源(今宣化)经大宁(内蒙古宁城)代郡(今蔚县)西至五原阴山(内蒙古河套以东到阴山)、固阳塞(今包头)一带,对鲜卑部落和胡汉移民实行计口授田。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妇人20亩,奴脾依良,丁牛一头授田30亩。按当时一夫一妻一个家庭授露田60亩。北魏计口授田制主要对象是无田、少田的贫苦人,所均之田也多为公田、无主的荒地,对一般农民只按均田令调整土地。豪强所占的田地,并没有触动。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实行均田制,把人畜力集中到土地上,使土地得到开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实行“均田制”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的一次重大改革。隋唐时代沿袭“均田制”,对授田对象、数量有所改革。实行“均田制”对庄园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庄园经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能保存并得到发展。在唐代从党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的土地占有形式大体可分为: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3种。永业田从九品官享占有二百亩,逐级递增到亲王(正一品)一万亩;勋官从武尉60亩,逐级递增到上柱国3000亩。职分田从九品的二百亩逐级递增到一品的1200亩;军职官从队正、副的八十亩逐级递增到三卫中郎将、上府捍卫都尉的六百亩。当时这些大小官吏分封占有的土地比一般平民多几倍、几十倍乃至数百倍。唐代中期,“均田制”被废,庄园又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在土默特一带除这类官僚地主庄园占有土地的形式以外,还出现寺、庙、院、观、庄园占有大量土地情况。
辽代大体继承了唐代的封建土地关系,并进一步发展了封建庄园经济。庄园主除使用奴隶劳动外,也按封建方式进行剥削。在丰州滩一带,土地占有形式大体上可分为4种:一是公田,即官府占有的土地;二是中小地主经营和自耕农耕种,向官府交租的土地;三是王公贵族占有的土地,包括皇帝钦赐大臣的土地、部落首领的占地;四是寺、庙、院所占有的土地。
金代继承了辽代的封建土地制度。一些贵族权势依仗显贵的政治地位霸占兼并大量土地。金代的宰相纳合椿年及儿子的参谋合合答、太师温都思忠的儿子长寿等人在土默川一带兼并土地3800多顷并招佃大批农民为其耕种,并将较远的土地给邻近农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
元统一全国接收了金代屯田,没收了旧贵族、大官僚、大地主及死于战乱者所遣留下来的无主土地,变为官田和私田。官田由官府直接占有,包括屯田(军屯、民屯),职田、学田、草田和牧场;私田属蒙古贵族及其他少数上层人物的封地。
辽、金、元时期,内蒙古地区土默特一带封建庄园经济,不仅数量较前有发展,其剥削方式也增加了许多内容。这一时期庄园剥削方式大致为3种:一是完全依附于庄园主的部曲、徒附、奴婢、私属等,他们大部分卖身于庄园主,终身受剥削;二是佃农,以订立契约形式租种庄园的土地,按收获量向庄园主交纳一定的地租;三是庄园雇用的专门人员为其劳动。这一时期庄园经济大部分是以农业为主,同时也有一定的牧业和手工业,有的也经营商业。有些大庄园主都设专职人员管理经营,兼收地租。这些人有的称庄吏或野吏,也有称鉴庄的。他们都是庄园主在庄园中的代理人。
明代外设九边,以屯养军。边地驻军,三分戍守,七分种田。清代初期,沿用明制,大兴屯政,分兵屯(绿营兵)、民屯、商屯、旗屯(满州兵)。随着屯垦大规模的发展,加速了土地私人占有制度的发展。从明末到清代,呼和浩特一带土地占有形式已出现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和雇农。其中l%的地主占有绝大部分土地。清代康熙年间,康熙的第六个女儿和硕格靖公主圈占归绥东郊太平庄等四村水浇地17 000多亩,作为她的庄园,对庄丁收取地租。庄丁除每年交纳19.2石到32.2石的粮食外,还要上交大量的猪、鸡、蛋、草料等物以及服各种杂役。
清道光初年至光绪末年贻谷督办放垦,内蒙古河套地区来自北方各省的移民渐多,少数地商(大地主)从蒙旗王公和召庙租获大量土地,又以高额租金转租给移民,从中盘剥渔利。这种租地关系,名曰“包租地”,年限20年~30年。这些地商(大地主)家业富有,实力雄厚,包租地都达三五百顷。他们前后垄断河套地区土地达30多年。其中称霸一方的大地主王同春,1900年他拥有垦殖地2万多顷,熟地8600顷,拥有牛犋70多套,耕牛1000多头,骡马1700头余匹,羊12.2万只,场牛2100多头。设“公中”(管理佃农的部门)28处,年收粮食23万多石(合1150万公斤),地租银17万多两。其占有土地规模之大,在全国也属罕见。
清代末年,在内蒙古西部地区外国教会也占有大面积的土地。清光绪九年(1883年),天主教把萨拉齐厅、河套及伊克昭盟划为西南蒙古教区,收买蒙古王公大片土地。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义和团传入河套与外国教会展开斗争,庚子教案赔款,达拉特旗应赔银37万两,以黄土拉亥河(今河套黄济渠)两岸之土地全归天主教会所占,名为赔地2千顷,实际自黄羊木头以西至阿拉善,自磴口以北至蛮会、大发公一带,东西百余里,南北2百余里,占地万余顷。教会利用传教剥削农民,手段与地主一样,农民信教方可租地,教会收取高额地租。光河套地区教会年获利达40万元以上。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北洋政府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继承了放垦政策。蒙旗土地开垦规模更加扩大,土地私有化和土地兼并也愈演愈烈。在内蒙古东部有不少拥有100方到500方土地的大地主。在西部地区也是相同情况,原绥远省土地兼并非常严重。拥有千顷(10万亩)以上土地的大地主,临河县有3户,五原县有5户;拥有100顷(l万亩)以上土地的地主,五原县约有10户,安北县21户,萨拉齐13户,包头7户,凉城7户,临河县2户;拥有50顷(5000)亩以上未满100顷土地的地主,安北县有40户,集宁县有5户。伊克昭盟拥有5千亩以上的大地主就有28户。其中,达拉特旗章锦文一家就占有土地1万顷。在内蒙古东西部农村名“××屯子”“××屹旦”“××屹卜”,多数冠以大地主的姓名字,实为大小规模不等的地主庄园。而大部分贫雇农则无地少地。民国元年(1912年),原察哈尔省半自耕农及雇农占农户的59%,原绥远省达52%。这些无地、少地的农民为维持生计,每年必须向地主租佃土地耕种,受其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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