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牺牲病故抚恤
50年代,按国家抚恤条例规定,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和参战民兵、民工牺牲后,给予褒扬,分牺牲、病故两类。因伤口复发死亡的(1980年规定为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伤口复发死亡的),按革命烈士抚恤。
1980年,国家公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凡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都由国家抚恤。以后,抚恤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类,均按生前职级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哲里木盟抚恤工作从1948年开始。当时按辽北省条例烈士抚恤金为一次性抚恤高粱米
抚恤金标准曾多次调整。1979年、1980年和1985年3次调整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标准。每次调整的抚恤金都有大幅度地提高。
二 残废抚恤
国家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政策。由民政部门评残抚恤的主要有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包括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编的行政人员和部队在编的职工),残疾人民警察,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致残原因分因战、因公两类,因战致残的残废抚恤金高于因公类。抚恤金标准又根据残疾人员安置情况分为在乡(无工资收入)和在职两类,在乡的高于在职的。评残对象负伤治疗结束后,依其残废程度和失去劳动能力大小,评定残废等级,发给证件。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评残后,伤口复发,残废程度加重者,可提高等级。残废情形明显减轻者,可降低等级。残情消失者,停止抚恤。
1947年4月,在辽北省荣誉军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全盟对1947年发给的残废证,一律换领东北总抚委员会颁发的新证。领取新证时,残废军人须经医生检查,按抚恤条件规定,由旗县长负责重新评定等级。
1949年12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召开第一次抚恤会议布置清理工作。1951年哲里木盟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抚恤工作会议精神对荣复军人进行清理,对383名未办理退伍手续和未领安家粮的荣复军人经核实后补办手续,发放安家粮。
1972年7月至11月,在全盟进行“革命残废抚恤证”换证工作。全盟共有持证残疾人员1480名,其中残废军人1453名,人民警察2名,民工、民兵14名,其他人员11名。经过调查和身体检查,对50名进行等级调整,重新取得残废资格的14名,暂不换证的6名。
1978年1月起,提高在乡残疾人员抚恤标准,提高的幅度为23.8%至233.3%。最低每人增加56元,最高的增加100元。休养院和分散供养的享受抚恤金待遇的革命残疾人员,其待遇低于调整后同级在乡残废抚恤标准的,按在乡标准发给。
1979年8月起,国家对日常生活需人抚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后提高为46元。国家提高主要副食品价格后,对在乡残疾人员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对特等、一等和部分二等甲级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员,配发残废车。对农村牧区根据个人需求的改发毛驴车。
1981年,根据国家民政部的通知精神,哲里木盟受自治区的委托,代办昭乌达盟、兴安盟、呼伦贝尔盟的革命残废军人换证工作。
1983年,全盟对在乡三等残废军人普遍发给定期定量补助。
1984年7月,国家又一次提高残废抚恤金,在职的提高50%至65.2%;在乡的提高9.6%至80%。对参战致残的民工、民兵与因战致残的残废军人执行一个标准。
一 牺牲病故抚恤
50年代,按国家抚恤条例规定,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和参战民兵、民工牺牲后,给予褒扬,分牺牲、病故两类。因伤口复发死亡的(1980年规定为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伤口复发死亡的),按革命烈士抚恤。
1980年,国家公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凡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都由国家抚恤。以后,抚恤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类,均按生前职级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哲里木盟抚恤工作从1948年开始。当时按辽北省条例烈士抚恤金为一次性抚恤高粱米
抚恤金标准曾多次调整。1979年、1980年和1985年3次调整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标准。每次调整的抚恤金都有大幅度地提高。
二 残废抚恤
国家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政策。由民政部门评残抚恤的主要有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包括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编的行政人员和部队在编的职工),残疾人民警察,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致残原因分因战、因公两类,因战致残的残废抚恤金高于因公类。抚恤金标准又根据残疾人员安置情况分为在乡(无工资收入)和在职两类,在乡的高于在职的。评残对象负伤治疗结束后,依其残废程度和失去劳动能力大小,评定残废等级,发给证件。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评残后,伤口复发,残废程度加重者,可提高等级。残废情形明显减轻者,可降低等级。残情消失者,停止抚恤。
1947年4月,在辽北省荣誉军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全盟对1947年发给的残废证,一律换领东北总抚委员会颁发的新证。领取新证时,残废军人须经医生检查,按抚恤条件规定,由旗县长负责重新评定等级。
1949年12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召开第一次抚恤会议布置清理工作。1951年哲里木盟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抚恤工作会议精神对荣复军人进行清理,对383名未办理退伍手续和未领安家粮的荣复军人经核实后补办手续,发放安家粮。
1972年7月至11月,在全盟进行“革命残废抚恤证”换证工作。全盟共有持证残疾人员1480名,其中残废军人1453名,人民警察2名,民工、民兵14名,其他人员11名。经过调查和身体检查,对50名进行等级调整,重新取得残废资格的14名,暂不换证的6名。
1978年1月起,提高在乡残疾人员抚恤标准,提高的幅度为23.8%至233.3%。最低每人增加56元,最高的增加100元。休养院和分散供养的享受抚恤金待遇的革命残疾人员,其待遇低于调整后同级在乡残废抚恤标准的,按在乡标准发给。
1979年8月起,国家对日常生活需人抚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后提高为46元。国家提高主要副食品价格后,对在乡残疾人员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对特等、一等和部分二等甲级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员,配发残废车。对农村牧区根据个人需求的改发毛驴车。
1981年,根据国家民政部的通知精神,哲里木盟受自治区的委托,代办昭乌达盟、兴安盟、呼伦贝尔盟的革命残废军人换证工作。
1983年,全盟对在乡三等残废军人普遍发给定期定量补助。
1984年7月,国家又一次提高残废抚恤金,在职的提高50%至65.2%;在乡的提高9.6%至80%。对参战致残的民工、民兵与因战致残的残废军人执行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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