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金西夏时期
1.辽朝
辽朝建立前,契丹族已开始使用医药。北方天寒地冻,冻伤时有发生。契丹人发明了一种防治冻伤的药,即用狐狸的尿(溺)调敷患处,治疗效果较好。一次,辽太宗耶律德光高烧不退,契丹医生用冰罨贴他的胸腹四肢,使太宗转危为安。
辽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开始,契丹人开始注重引进医学人才,尤其注意学习和借鉴中原的医学管理、典章制度。
辽太宗天显十二年(公元937年)十一月,辽朝遣史求医于后晋。不到一个月,后晋儿皇帝便将辽朝索要的汉医送了过来,但仍然满足不了辽朝的需要。在后晋被辽国灭亡后,辽太宗干脆命令将后晋太医院的太医,连同“方技、百工、图籍、历象、石经、铜人”等“悉送上京”。
辽国十分重视搜集各种医药学典籍和本国没有的药材、药品。辽穆宗应历三年(公元953年)、四年(公元954年)地处中原的北汉曾连续两次遣使向辽国进贡药材。统和十九年(1001年),回鹘一次向辽朝进献了数名名医。此外,为了广泛搜集周边国家和地区出产的药材,辽“太宗得燕,置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待”。其中女真“来易于辽”的物品中就有蜜、蜡等珍贵药材。
辽太祖耶律阿保机的长子突欲,曾“市书数万卷,藏于医巫闾山绝顶之望海堂”。耶律阿保机死后,突欲在争夺皇位的斗争中失败,“载书数千卷浮海至中原”(卷997)投奔偏霸江东的南唐。南唐枢密史赵延寿曾经阅读过突欲带到中原的部分藏书,发现其中有许多“异书、医经,皆中国所无者”。突欲个人收藏的医学经典著作,在中原地区已经绝版、失传。
辽圣宗时“耶律隆运疾,帝与太后祷告山川,召番、汉名医诊视”。
耿延毅患“风痃”,求医于中京(今赤峰市宁城县大明镇)。该地为蒙医发祥地之一,请来的“番医”中,辽景宗耶律贤“帝性仁儒,雅好音律,喜医术、伶伦、针灸之辈”,大臣们为他推荐宰辅人选,专门挑懂医药或是曾为他诊治过疾病的有功人员。
契丹上层人物广泛吸收中原文化,学习汉唐典章制度。辽国立国后采用了南北两院制这类一国两种官制的管理形式,即对燕云以北各草原部族实行契丹制,由北院官员进行管理;对燕云地区的汉人实行中原制,由南院官员进行管理。医事管理实行的也是南北两院制。
辽朝在属于契丹制的北面院里设有“太医局”,负责医事管理。其主管官员的官职名称为“都林牙使”。在属于中原制的南面院里还设有“汤药局”及“翰林医官”(在翰林院内)。汤药局内负责医事管理的官员,职位有“都提点”、“勾当”、“汤药”等。
辽朝在北面院还设立了一个“承应小底局”,局内的官员称“汤药小底”,专门负责辽朝王公贵族、后妃的汤药及丸、散、膏、丹的供应,并为其诊脉看病。承应小底局和负责皇室或部族医疗的太医局的职能不同,只是一个应承御帐后妃、太子、亲王的自设医疗机构。
南面院的翰林医官和汤药局其成员都是汉人,其服务对象亦均为辽朝的帝王后妃、皇亲国戚。翰林院是从辽世宗天禄四年才设翰林医官的。天祚帝保大二年(1122年)时,李爽和陈秘等十多位著名的医生,都曾在翰林院担任过翰林医官。
辽朝经常对医疗成绩显著的医生给予特别奖励。如重熙十年(1041年)八月,“医者邓延贞”因“治详稳萧留宁疾验,赠其父母官以奖之”。
2.金朝
在医事管理等方面,金朝几乎照搬了辽代晚期的做法,很少改变。
金朝的医政设置有太医院、御药院和尚药局。
金改辽的太医局为太医院,掌普通医事管理及医学教育,成为国家最高的医药管理机构。金朝以前,太医院的太医最高官品多为从六品,最低官品仅为从九品,一般只有七个档次。金朝时分为二十五个档次,最高品级为从四品,最低品级仍为从九品。这二十五个档次的医官,品级由高到低依次为:(1)保颐大夫;(2)保康大夫;(3)保平大夫(以上为从四品);(4)保颐大夫;(5)保安大夫;(6)保和大夫(以上为正五品);(7)保善大夫;(8)保嘉大夫;(9)保顺大夫(以上为从五品);(10)保合大夫;(11)保冲大夫(以上为正六品);(12)保愈郎;(13)保全郎(以上为从六品);(14)成正郎;(15)成安郎(以上为正七品);(16)成顺郎;(17)成和郎(以上为从七品);(18)成愈郎;(19)成全郎(以上为正八品);(20)医全郎;(21)医正郎(以上为从八品);(22)医效郎;(23)医候郎(以上为正九品);(24)医疫郎;(25)愈郎(以上为从九品)。最高官品由从六品提高到从四品,说明医生的地位、待遇在金朝得到了大幅度地提高。
金朝太医院负责卫生行政管理的官员有提点、院使、副使、判官、总判院事、管勾等。提点正五品,院使从五品,管勾从九品。其俸禄分别是:正五品,钱粟三十五贯石,米、面、麦各八称石,罗绫各五匹,绢各二十五匹,绵一百两。从五品,钱粟三十贯石,米、面、麦六称石,罗绫各五匹,绢各二十五匹,绵一百两。从九品,钱粟十一贯石,米、面、麦一石,罗绫各五匹,绢各三匹,绵十两。
金朝太医院隶归宣徽院管辖,太医院医官的编制名额为50人,分十个科,每科设一个管勾担任行政负责。
金朝的御药院掌管皇宫的药物供应,汤药奉进,隶属宣徽院。御药院的官员有提点(从五品)、直长(正八品)、都监和同监等。
金朝的尚药局,也归属宣徽院管理。除掌管皇室的医药外,还负责茶果的供应。金朝后宫,上起太后、皇后,下及太子、王孙,都配备有专司医药保健的官员。尚药局的官员,除提点(正五品)、局使(从五品)、副使(从六品)外,还在“宫人女官”中设“司药二人,典药二人,掌药二人,女史二人,掌医药”。
除几个都城外,金朝还在许多道路、州府设立了常设的地方医疗机构,“东京、北京、上京、河东东西路、山东东西路、大名、咸平、临潢、蒲兴、胡里改、隆州、泰州、盖州……皆置医院”,每所医院有“医正一人,医工八人”。现今内蒙古西部的大部分地区归金朝西京路统辖,东部地区归临潢府路、北京路统辖。
金朝还设立了“每年拨款造药以给随朝百官”的制度。为了在灾荒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受灾者能得到及时的救治,金朝还不时出台临时性医药救济措施。兴定三年(1219年)六月,“时暑,给修城夫病者药饵”。甚至当在押罪犯患有重病时,亦法外开恩,允许其“亲属入视”。
金朝十分重视对医官的考核和医学人才的培养。“凡医学十科,大兴府学生三十人,余京府二十人,散府节镇十六人,防御州十人,每月试疑难,以所对优劣加惩劝,三年一次试诸太医,虽不系学生,亦听试补”。在校的医学生每个月要解一次难题,太医院的医官,每隔三年接受一次业务考核。考试、考核成绩优秀者,不仅受奖,还可得到特别的任用和提拔,甚至可以从医学生,直接被选拔到太医院当医官。而考试、考核成绩差劣者,不仅要受处罚,还可能遭淘汰、丢乌纱帽。
仿效宋朝成立熟药所,负责药品药物的管理、配制、检验、收购、出售的现成做法,金朝在尚书礼部内设立了惠民司,“掌修合发卖汤药”事宜。大定三年(1163年)负责这项工作的官员向金世宗汇报说,惠民司“岁入息钱不偿官吏俸”。金世宗完颜雍回答说:“设此本欲济民,官非人,怠于监视药物,财费何足计哉。”最后只命惠民司“减员而已”。这项惠民政策大概后来废弛,金哀宗天兴二年(1233年)以军民多病,药饵难得”,复又“设惠民司于市,以太医数人更直,药从官给”。
3.西夏
最初,西夏党项人生病不懂得求医问药,几乎全靠打卦问卜和乞求神灵。党项 “病者不用医药,召巫者送鬼,西夏语以巫为‘厮’也。或迁他室,谓之‘闪病’”。
随着西夏社会的发展以及与中原地区交往的日益增多,西夏的医疗卫生保健也不断进步。西夏政权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了与审刑司、农田司、牧群司行政级别相同(同属第三等)的“医人院”。
西夏医人院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没有明确的限制(“大人数不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事设职”;医人院的主管官员也没有固定的领导职数,也可视具体需要随时任命。
在西夏,医疗卫生和管理人员的地位相对较高,医生如果技术超群,还可以被赐予官爵。为此,西夏出台的《天盛律令》还专门规定了一条“医人等得官法”。
西夏对皇室成员的保健医疗十分重视,规定除“医人小监依内宫法出入外,应有小医人每日在药房内”,“和御供膳及和药,不好好拣选,器不洁净等,一律徙二年”。
西夏医学对许多传染病已经有了初步的科学认识和必要的防范。如《天盛律令》规定:有犬染狂病者当拘捕,恶犬及牲畜桀厉,显而易见者当置枷。若违律时,庶人十三杖,有官罚钱五缗。
西夏内宫的职事人员一旦患病,不仅有专门的医人为其治疗,还可以获得给假养病。《天盛律令》“内宫待命头项等门”中规定:“待命当值者中……又有染疾病,亦由医人视之,实染疾者,医人当值官,一起奏报给期限。”
每年腊月西夏的皇帝都要为臣僚赏赐药物。赏赐的药物名为“风药”,可能是一种治疗或预防冬天风寒感冒咳嗽的特效药。
西夏医药水平比中原的宋朝、金朝稍逊一等。有西夏向宋、金求医、求药之事件。如宋嘉祐八年(1063年),因西夏所请,赐西夏医书。应西夏请求,金朝派名医时德元和王利贞为西夏患病的皇太后送医送药上门。
二、蒙元时期
在中国历史上设太医院统一管理医政、药政与医疗始于金朝。元承金制,太医院依旧是最高的医药管理机关。元朝太医院负责医政管理最高级别的官员是置院使或提点。置院使以下依次为同知、佥院、同佥、院判、经历、都事、照磨兼承发架阁库、令史、译史等。提点以下依次为院使、副使、判官等。置院使品级最高,为正二品。照磨兼承发架阁库品级最低,为正八品。
元朝太医院的太医,品级最高的为从三品,品级最低的为从八品。医生的品级、待遇之高,为历代封建王朝之仅见。元朝太医品秩分十五个档次:(1)保宜大夫; (2)保康大夫(以上为从三品);(3)保安大夫;(4)保和大夫(以上为正四品);(5)保顺大夫(从四品);(6)保冲大夫(正五品);(7)保全郎(从五品);(8)成安郎(正六品);(9)成和郎(从六品);(10)成全郎(正七品);(11)医正郎(从七品);(12)医效郎;(13)医候郎(以上正八品);(14)医痊郎;(15)医愈郎(以上从八品)。
元太医院的下属机构有广惠司、御药院、御药局、典药局、御香局、广济提举司、惠民药局、回回药物院、官医提举司、医学提举司等。
元朝颁布、制订了许多医事法律和规定。元仁宗皇庆元年(1312年)诏令“禁医人非选试及著籍者,毋行医药”。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丙辰“敕医卜匠官居丧不得去职,七十不听致仕。子孙无荫叙,能绍其业者,量材录用”。还规定禁止街头卖药及游走行医。
元朝的医官,品极高,待遇优厚,年过古稀可以不退休。而且,这些医官的后人,只要能承继父辈的医术者,均可得到破格任用。但是,元朝政府对医官的考核也很认真、严格。元朝对宫廷和地方的医官定期加以考核,然后根据其考核及行医的成绩、实际表现,决定是否任用和薪俸的多少。
元朝太医院的太医,大多是通过严格的考试,层层选拔上来的。元朝制定有“选试太医法”。规定由太医院监督各州府、各路设立医科学校,培养医学生员,以考试成绩定优劣。各路三年举行一次选拔考试,成绩优异者再参加第二年在大都举行的全国考试,成绩优秀者则被选拔到太医院任太医。元仁宗皇庆六年(1317年),还规定狱医也必须考试合格方可录用。
元朝的医官考核与医学教育按临床分科进行。同时,将宋代所设的九科增加为十三科,即大方脉、小方脉、风科、妇人科、眼科、口齿科、咽喉科、正骨科、金疮科、肿疡科、针灸科、祝由科和禁科。医生根据分科应对考试、考核。广惠司负责考评、审验,分别优劣,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升降赏罚。
三、明清时期
蒙古贵族在退回北方草原后依然继续保持着一个包括东北、西北和内蒙古草原在内的“北元”政权。北元政权持续了260多年,几乎与明朝相始终。
明朝建立后的头一百年间,战争成为明廷与北元政权的主要关系,人民看病就医严重倒退,《译语》记载,“有病,以艾灸或烧石自熨,或烧地卧其上,或随病痛处,以刀决脉出血”,或“有病则召师巫,祷鬼神以祈福”。
明正德五年(1510年),成吉思汗十五世孙达延汗征服蒙古各部。明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达延汗之孙阿拉坦汗统治下的右翼蒙古草原上人畜兴旺,经济文化也有了比较迅速的发展。朝廷与北方蒙古各部的政治、经济、贸易等关系也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许多蒙古贵胄被明廷册封为公、侯,甚至赐以王爵。许多设立在原蒙古族聚居区的沿边军事卫所的行政军事长官也由蒙古王公担任。明朝的医事管理制度和医药事业发展,对蒙古社会有所影响。
明太祖执政初期,全国性的最高医药行政机关为“医药提举局”,不久,医药提举局改为“太医监”。其后,太医监又改为“太医院”。太医院既是明王朝统治者的医疗保健机构,又是党中央最高医药管理行政机构,同时还是医学教育的最高权威机构。其官员及级别为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明代真正从事医学临床和教学的医官、教授级别和地位都很低。
明代除在宫廷设有“尚药局”、“御药房”、“典药局”、“安乐堂”、“良医所”负责皇帝、太子、后妃和王府的医药和医疗外,还基本沿袭宋朝的制度,在京城和外府、州县开设了“惠民药局”,作为储备药材、调制成药、为民众诊病及卖药的机构。
明代的医师一般分为三级,医官最高,医士居中,医生最低。明代的医师必须代代业医,更不允许随便改行。明代对医师的管理和医疗事故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辩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明朝的医事制度和其他军令政令一样,被贯彻执行于蒙古王公担任军事或地方长官的卫所及地方。北元地区的百姓“其所最忌者,无过于痘疮,凡患痘疮,无论父母兄弟妻子,俱一切避匿不相见,调护则付之汉人,如无汉人,则以食物付之他所,令患痘者自取之也”。
明代中后期北元和明朝之间的贸易主要采用“通贡”和“互市”两种形式进行。而通贡又分“进贡”、“给赐”和“回赐”。前者是蒙古各部向明廷进贡牲畜或其他土特产,后两项是明廷赐予(无偿)或回赠(高于进贡物品价值)蒙古王公的物品,其中包括一些中原出产的药品和医疗卫生用品等。
1578年5月15日,阿拉坦汗在青海湖畔与西藏喇嘛教格鲁派(黄教)代表人物索南嘉措会晤,藏传佛教再次传入蒙古地区。藏传佛教和寺院医学再次传入蒙古地区有汉藏两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从汉地传入。元顺帝北遁后,明廷利用喇嘛教柔化蒙古民众,除对出塞传经的喇嘛大加封赏外,还在北京刻印藏经,制造各种法器,送往蒙古地区。这些经卷中夹带着许多医学内容和经典。如“帝终从崇古言,诏封俺答为顺义王,赐红蟒衣一袭。……已而俺答请金字经,及刺喇嘛,诏给之”。除此而外,明英宗、明世宗因崇尚道教一度禁止藏传佛教在北京活动,致使许多藏族僧人北逃蒙古地区避难,促进了藏传佛教在蒙古草原的复兴。第二条途径是从藏地直接传入。明初,党中央政府通过安抚政策,实际上控制了甘肃青海一带,截断了蒙古与西藏的联系。达延汗统一蒙古,一些战败的蒙古部落西逃进入青海,重新开通了与安多藏区的宗教联系。
清代的医事制度基本沿袭明代,但比明代更完善,医学分科更精细。清代主要的医事管理和医药机构有太医院、御药房等。太医院院使为正五品(宣统时为正四品),下隶西苑寿药房、生药库等机构。御药房主事为正七品。清代临床医学设九科,其中正骨科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蒙医正骨声名远扬,清朝在党中央和地方医疗机构里特别增设了“蒙古医士”这一特殊的编制,专司正骨和各种外伤的治疗及蒙医正骨人才的培养。与大清国接壤的俄罗斯派留学生,专门学习“蒙古医士”别具特色的正骨技术。
清朝后期,受世界潮流的影响,清廷的六部亦逐渐改用新名称。民政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等均设立了卫生司、军医司、监医司等医事管理机构。民政部卫生司设六品、七品医官各1人,负责监督检查医疗、防疫工作和医院的建设。陆军部、海军部的军医司均各设司长1人,科长若干人,并且都设立有军医科,内分医务科和卫生科。陆军部还设军医副官1人,其余兵种各设军医长1人。法部的监医正、监医副,其品级分别为正八品和正九品。
明清两代的蒙医药管理除军队外,基本上归属宗教系统领导,特别是清代蒙医医生的品级、职衔,基本上与僧侣阶层的法号(名号)相一致。清朝政府还将这些法号(名号)的封授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形式予以肯定和固定。它们是:呼图克图、诺门汗、淖尔济、班智达、沙布隆、呼毕勒罕、格根等。凡能获得上述名号的喇嘛均为上层喇嘛,最低的也是一寺之主。这些上层喇嘛一般统称为呼毕勒罕。“呼毕勒罕”汉语意为“转世”。而“呼图克图”汉语意为“活佛”。“呼图克图”名号的封赐一般都要经过清廷的承认或皇帝的敕许。内蒙古地区各游牧部在理藩院注册的获得呼图克图名号的喇嘛共计55名。随着藏传佛教在的蒙古地区的兴隆,蒙古呼图克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1900年之前,仅内蒙古地区的呼图克图就有157位。而这些呼图克图中,有许多人本身就是很有名望的蒙医医生。
清光绪二十四年(1905年),清朝政府在警政部警保司内设立了一个卫生科。卫生科的主要职能是:考核医学堂之设置,考验医生给照,并管理清道、防疫、计划及审定一切卫生、保健章程。巡警部警保司内设有一个卫生科。
光绪二十五年(1906年),清政府在预备立宪厘定官制时,将巡警部警保司卫生科改隶民政部。民政部下设五个司,同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访世界各国,调查各国法律施行情况,为回国后的法律改革做准备。光绪二十六年(1907年),卫生科升格为卫生司。卫生司内设保健、检疫、方术三科。同年,成立修订法律馆,陆续制定大清新刑律、民法等法典,其中便有关于医疗卫生的法规,新刑律中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条款有:第24章“关于饮料水之罪”、第25章“关于卫生之罪”、第27章“关于堕胎之罪”等。
四、民国时期
从辛亥革命,到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初期,中华民国的卫生行政机构基本上是沿袭晚清朝时期的一套制度。大多数时间内卫生行政机构归属民政部门领导,或由警务部门兼办。
民国17年(1928年),原属民国政府***的卫生司扩建为卫生部。内设总务、医政、保健、防疫、统计五个司。政府同时另设的党中央卫生委员会,为设计审议机构。同年12月颁布的《全国卫生行政系统大纲》中规定,地方各省设卫生处,市县设卫生局,各大海港及国境冲要地设海陆检疫所。至此全国的卫生行政体制才渐形完备,并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关的代医疗卫生管理法规。
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卫生部又改为卫生署,重归***属下,机构亦缩小为总务、医政、保健三个科。此后,卫生署先后隶属行政院、***管辖。直到民国36年(1947年)才恢复卫生部的建制。内设总务、医政、保健、防疫、地方卫生、药政等司。另设党中央卫生委员会为设计审议机构。其后又陆续增设党中央医院、党中央卫生试验所、西北防疫处、蒙绥防疫处、麻醉药品经理处、公共卫生人员训练所等机构。这期间中华民国政府其他党中央部门亦设有相关的卫生组织,如,军政部下设有军医署(原为军医司);海、陆、空军司令部,铁道部下设有卫生处等。
民国34年(1945年),全国22个省有16个省设立了卫生处,7个市设立了卫生局或卫生事务所。
此外,民国政府卫生署还在边远地区设立了一些卫生机构。民国14年(1925年)绥远省第一家官办医院——绥远省平民医院创建,民国26年(1937年),党中央国医馆又在归绥市(今呼和浩特)石头巷开设了国医分馆。这是民国时期在内蒙古地区创办的第一家传统医学医疗机构。该国医馆在日军侵绥后被迫解散。
民国26年(1937年),经南京政府行政院批准,绥远省归绥市成立了一所“蒙古卫生院”。该院是兼有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卫生事业机构,直属国民政府卫生署领导。桑沛恩任首任院长。蒙古卫生院内设医务防疫股、保健股、事务股和巡回医疗队。初期有医师、护士、助产士、药剂员、检验员、卫生稽查、事务员、书记员等20多人。日军侵占绥远后,蒙古卫生院一度迁徙到西安、兰州等地。后又返回到绥远省。
民国29年(1940年),蒙古卫生院扩编,下面又增设了伊克昭盟和乌兰察布盟两个卫生所。民国32年(1943年)蒙古卫生院撤销,伊克昭盟和乌兰察布盟两个盟卫生所直属国民政府领导。民国35年(1946年)国民政府卫生署又在阿拉善定远营设立了阿拉善和硕旗卫生所。
民国36年(1947年)国民党绥远省政府成立卫生处,统管绥远省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由张崇德任处长,赵始顺任副处长。内设秘书室、第一科、第二科。办公地址设在今呼和浩特市的新城区。下设相应的蒙医药管理和医疗组织,蒙医药人员也很少吸纳参与。
抗日战争沦陷时期,内蒙古东部地区日伪兴安总省在民政厅内设有一个保健科;西部地区伪蒙疆政府***中设有一个卫生科。两处的科长都是日本人,主要负责管理日伪官吏及上层人士的卫生保健工作。当时,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通辽、扎兰屯、海拉尔、满洲里及张家口、厚和(今呼和浩特市)、包头等地设有官立医院,医护人员也大多是日本人,主要为日本侵略者及伪官吏、士绅服务。
伪满洲国和伪蒙疆两个日伪政权下属的地方(旗县)卫生行政机构设置亦不统一,有的在警务科内设卫生股,有的在行政科内设保健股。其主要活动是对私人开业医、鸦片烟专卖进行管理,以及负责劳工医的指派和对妓女疾病的检查。除少数旗县设有官立的保健所或诊疗所外,大多数旗县无官立医疗机构,城镇个人开业的诊所亦寥寥无几。
1943年,在现今内蒙古中、西部地区设立官办保健所的旗有太仆寺旗、镶黄旗、西乌珠穆沁旗、东乌珠穆沁旗、四子王旗、准格尔旗、贝子庙、西苏尼特旗等,设立官办诊疗所的县有丰镇、集宁、兴和陶林、凉城、武川、托克托、和林、清水河、萨拉齐、固阳、多伦、化德、商都、宝昌等。
东北沦陷时期,除满洲里卫生检疫所和赤峰、通辽、扎兰屯等地的几所公立医院外,日伪统治者曾先后在科右前旗、开鲁县、喀拉沁旗、敖汉旗等地设置建立过几家公医诊所。这些诊所除从事一般医疗事务外,还承担公共卫生事务的指导和调查工作。此外,个别旗县还设有助产所。
民国32年(1943年),伪满洲国在王爷庙创办了一所学制为三年的兴安医学院。该院从创建至民国34年(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一期学生也未毕业,在校学员最多时也没超过一百人。
一、辽金西夏时期
1.辽朝
辽朝建立前,契丹族已开始使用医药。北方天寒地冻,冻伤时有发生。契丹人发明了一种防治冻伤的药,即用狐狸的尿(溺)调敷患处,治疗效果较好。一次,辽太宗耶律德光高烧不退,契丹医生用冰罨贴他的胸腹四肢,使太宗转危为安。
辽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开始,契丹人开始注重引进医学人才,尤其注意学习和借鉴中原的医学管理、典章制度。
辽太宗天显十二年(公元937年)十一月,辽朝遣史求医于后晋。不到一个月,后晋儿皇帝便将辽朝索要的汉医送了过来,但仍然满足不了辽朝的需要。在后晋被辽国灭亡后,辽太宗干脆命令将后晋太医院的太医,连同“方技、百工、图籍、历象、石经、铜人”等“悉送上京”。
辽国十分重视搜集各种医药学典籍和本国没有的药材、药品。辽穆宗应历三年(公元953年)、四年(公元954年)地处中原的北汉曾连续两次遣使向辽国进贡药材。统和十九年(1001年),回鹘一次向辽朝进献了数名名医。此外,为了广泛搜集周边国家和地区出产的药材,辽“太宗得燕,置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待”。其中女真“来易于辽”的物品中就有蜜、蜡等珍贵药材。
辽太祖耶律阿保机的长子突欲,曾“市书数万卷,藏于医巫闾山绝顶之望海堂”。耶律阿保机死后,突欲在争夺皇位的斗争中失败,“载书数千卷浮海至中原”(卷997)投奔偏霸江东的南唐。南唐枢密史赵延寿曾经阅读过突欲带到中原的部分藏书,发现其中有许多“异书、医经,皆中国所无者”。突欲个人收藏的医学经典著作,在中原地区已经绝版、失传。
辽圣宗时“耶律隆运疾,帝与太后祷告山川,召番、汉名医诊视”。
耿延毅患“风痃”,求医于中京(今赤峰市宁城县大明镇)。该地为蒙医发祥地之一,请来的“番医”中,辽景宗耶律贤“帝性仁儒,雅好音律,喜医术、伶伦、针灸之辈”,大臣们为他推荐宰辅人选,专门挑懂医药或是曾为他诊治过疾病的有功人员。
契丹上层人物广泛吸收中原文化,学习汉唐典章制度。辽国立国后采用了南北两院制这类一国两种官制的管理形式,即对燕云以北各草原部族实行契丹制,由北院官员进行管理;对燕云地区的汉人实行中原制,由南院官员进行管理。医事管理实行的也是南北两院制。
辽朝在属于契丹制的北面院里设有“太医局”,负责医事管理。其主管官员的官职名称为“都林牙使”。在属于中原制的南面院里还设有“汤药局”及“翰林医官”(在翰林院内)。汤药局内负责医事管理的官员,职位有“都提点”、“勾当”、“汤药”等。
辽朝在北面院还设立了一个“承应小底局”,局内的官员称“汤药小底”,专门负责辽朝王公贵族、后妃的汤药及丸、散、膏、丹的供应,并为其诊脉看病。承应小底局和负责皇室或部族医疗的太医局的职能不同,只是一个应承御帐后妃、太子、亲王的自设医疗机构。
南面院的翰林医官和汤药局其成员都是汉人,其服务对象亦均为辽朝的帝王后妃、皇亲国戚。翰林院是从辽世宗天禄四年才设翰林医官的。天祚帝保大二年(1122年)时,李爽和陈秘等十多位著名的医生,都曾在翰林院担任过翰林医官。
辽朝经常对医疗成绩显著的医生给予特别奖励。如重熙十年(1041年)八月,“医者邓延贞”因“治详稳萧留宁疾验,赠其父母官以奖之”。
2.金朝
在医事管理等方面,金朝几乎照搬了辽代晚期的做法,很少改变。
金朝的医政设置有太医院、御药院和尚药局。
金改辽的太医局为太医院,掌普通医事管理及医学教育,成为国家最高的医药管理机构。金朝以前,太医院的太医最高官品多为从六品,最低官品仅为从九品,一般只有七个档次。金朝时分为二十五个档次,最高品级为从四品,最低品级仍为从九品。这二十五个档次的医官,品级由高到低依次为:(1)保颐大夫;(2)保康大夫;(3)保平大夫(以上为从四品);(4)保颐大夫;(5)保安大夫;(6)保和大夫(以上为正五品);(7)保善大夫;(8)保嘉大夫;(9)保顺大夫(以上为从五品);(10)保合大夫;(11)保冲大夫(以上为正六品);(12)保愈郎;(13)保全郎(以上为从六品);(14)成正郎;(15)成安郎(以上为正七品);(16)成顺郎;(17)成和郎(以上为从七品);(18)成愈郎;(19)成全郎(以上为正八品);(20)医全郎;(21)医正郎(以上为从八品);(22)医效郎;(23)医候郎(以上为正九品);(24)医疫郎;(25)愈郎(以上为从九品)。最高官品由从六品提高到从四品,说明医生的地位、待遇在金朝得到了大幅度地提高。
金朝太医院负责卫生行政管理的官员有提点、院使、副使、判官、总判院事、管勾等。提点正五品,院使从五品,管勾从九品。其俸禄分别是:正五品,钱粟三十五贯石,米、面、麦各八称石,罗绫各五匹,绢各二十五匹,绵一百两。从五品,钱粟三十贯石,米、面、麦六称石,罗绫各五匹,绢各二十五匹,绵一百两。从九品,钱粟十一贯石,米、面、麦一石,罗绫各五匹,绢各三匹,绵十两。
金朝太医院隶归宣徽院管辖,太医院医官的编制名额为50人,分十个科,每科设一个管勾担任行政负责。
金朝的御药院掌管皇宫的药物供应,汤药奉进,隶属宣徽院。御药院的官员有提点(从五品)、直长(正八品)、都监和同监等。
金朝的尚药局,也归属宣徽院管理。除掌管皇室的医药外,还负责茶果的供应。金朝后宫,上起太后、皇后,下及太子、王孙,都配备有专司医药保健的官员。尚药局的官员,除提点(正五品)、局使(从五品)、副使(从六品)外,还在“宫人女官”中设“司药二人,典药二人,掌药二人,女史二人,掌医药”。
除几个都城外,金朝还在许多道路、州府设立了常设的地方医疗机构,“东京、北京、上京、河东东西路、山东东西路、大名、咸平、临潢、蒲兴、胡里改、隆州、泰州、盖州……皆置医院”,每所医院有“医正一人,医工八人”。现今内蒙古西部的大部分地区归金朝西京路统辖,东部地区归临潢府路、北京路统辖。
金朝还设立了“每年拨款造药以给随朝百官”的制度。为了在灾荒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受灾者能得到及时的救治,金朝还不时出台临时性医药救济措施。兴定三年(1219年)六月,“时暑,给修城夫病者药饵”。甚至当在押罪犯患有重病时,亦法外开恩,允许其“亲属入视”。
金朝十分重视对医官的考核和医学人才的培养。“凡医学十科,大兴府学生三十人,余京府二十人,散府节镇十六人,防御州十人,每月试疑难,以所对优劣加惩劝,三年一次试诸太医,虽不系学生,亦听试补”。在校的医学生每个月要解一次难题,太医院的医官,每隔三年接受一次业务考核。考试、考核成绩优秀者,不仅受奖,还可得到特别的任用和提拔,甚至可以从医学生,直接被选拔到太医院当医官。而考试、考核成绩差劣者,不仅要受处罚,还可能遭淘汰、丢乌纱帽。
仿效宋朝成立熟药所,负责药品药物的管理、配制、检验、收购、出售的现成做法,金朝在尚书礼部内设立了惠民司,“掌修合发卖汤药”事宜。大定三年(1163年)负责这项工作的官员向金世宗汇报说,惠民司“岁入息钱不偿官吏俸”。金世宗完颜雍回答说:“设此本欲济民,官非人,怠于监视药物,财费何足计哉。”最后只命惠民司“减员而已”。这项惠民政策大概后来废弛,金哀宗天兴二年(1233年)以军民多病,药饵难得”,复又“设惠民司于市,以太医数人更直,药从官给”。
3.西夏
最初,西夏党项人生病不懂得求医问药,几乎全靠打卦问卜和乞求神灵。党项 “病者不用医药,召巫者送鬼,西夏语以巫为‘厮’也。或迁他室,谓之‘闪病’”。
随着西夏社会的发展以及与中原地区交往的日益增多,西夏的医疗卫生保健也不断进步。西夏政权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了与审刑司、农田司、牧群司行政级别相同(同属第三等)的“医人院”。
西夏医人院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没有明确的限制(“大人数不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事设职”;医人院的主管官员也没有固定的领导职数,也可视具体需要随时任命。
在西夏,医疗卫生和管理人员的地位相对较高,医生如果技术超群,还可以被赐予官爵。为此,西夏出台的《天盛律令》还专门规定了一条“医人等得官法”。
西夏对皇室成员的保健医疗十分重视,规定除“医人小监依内宫法出入外,应有小医人每日在药房内”,“和御供膳及和药,不好好拣选,器不洁净等,一律徙二年”。
西夏医学对许多传染病已经有了初步的科学认识和必要的防范。如《天盛律令》规定:有犬染狂病者当拘捕,恶犬及牲畜桀厉,显而易见者当置枷。若违律时,庶人十三杖,有官罚钱五缗。
西夏内宫的职事人员一旦患病,不仅有专门的医人为其治疗,还可以获得给假养病。《天盛律令》“内宫待命头项等门”中规定:“待命当值者中……又有染疾病,亦由医人视之,实染疾者,医人当值官,一起奏报给期限。”
每年腊月西夏的皇帝都要为臣僚赏赐药物。赏赐的药物名为“风药”,可能是一种治疗或预防冬天风寒感冒咳嗽的特效药。
西夏医药水平比中原的宋朝、金朝稍逊一等。有西夏向宋、金求医、求药之事件。如宋嘉祐八年(1063年),因西夏所请,赐西夏医书。应西夏请求,金朝派名医时德元和王利贞为西夏患病的皇太后送医送药上门。
二、蒙元时期
在中国历史上设太医院统一管理医政、药政与医疗始于金朝。元承金制,太医院依旧是最高的医药管理机关。元朝太医院负责医政管理最高级别的官员是置院使或提点。置院使以下依次为同知、佥院、同佥、院判、经历、都事、照磨兼承发架阁库、令史、译史等。提点以下依次为院使、副使、判官等。置院使品级最高,为正二品。照磨兼承发架阁库品级最低,为正八品。
元朝太医院的太医,品级最高的为从三品,品级最低的为从八品。医生的品级、待遇之高,为历代封建王朝之仅见。元朝太医品秩分十五个档次:(1)保宜大夫; (2)保康大夫(以上为从三品);(3)保安大夫;(4)保和大夫(以上为正四品);(5)保顺大夫(从四品);(6)保冲大夫(正五品);(7)保全郎(从五品);(8)成安郎(正六品);(9)成和郎(从六品);(10)成全郎(正七品);(11)医正郎(从七品);(12)医效郎;(13)医候郎(以上正八品);(14)医痊郎;(15)医愈郎(以上从八品)。
元太医院的下属机构有广惠司、御药院、御药局、典药局、御香局、广济提举司、惠民药局、回回药物院、官医提举司、医学提举司等。
元朝颁布、制订了许多医事法律和规定。元仁宗皇庆元年(1312年)诏令“禁医人非选试及著籍者,毋行医药”。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丙辰“敕医卜匠官居丧不得去职,七十不听致仕。子孙无荫叙,能绍其业者,量材录用”。还规定禁止街头卖药及游走行医。
元朝的医官,品极高,待遇优厚,年过古稀可以不退休。而且,这些医官的后人,只要能承继父辈的医术者,均可得到破格任用。但是,元朝政府对医官的考核也很认真、严格。元朝对宫廷和地方的医官定期加以考核,然后根据其考核及行医的成绩、实际表现,决定是否任用和薪俸的多少。
元朝太医院的太医,大多是通过严格的考试,层层选拔上来的。元朝制定有“选试太医法”。规定由太医院监督各州府、各路设立医科学校,培养医学生员,以考试成绩定优劣。各路三年举行一次选拔考试,成绩优异者再参加第二年在大都举行的全国考试,成绩优秀者则被选拔到太医院任太医。元仁宗皇庆六年(1317年),还规定狱医也必须考试合格方可录用。
元朝的医官考核与医学教育按临床分科进行。同时,将宋代所设的九科增加为十三科,即大方脉、小方脉、风科、妇人科、眼科、口齿科、咽喉科、正骨科、金疮科、肿疡科、针灸科、祝由科和禁科。医生根据分科应对考试、考核。广惠司负责考评、审验,分别优劣,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升降赏罚。
三、明清时期
蒙古贵族在退回北方草原后依然继续保持着一个包括东北、西北和内蒙古草原在内的“北元”政权。北元政权持续了260多年,几乎与明朝相始终。
明朝建立后的头一百年间,战争成为明廷与北元政权的主要关系,人民看病就医严重倒退,《译语》记载,“有病,以艾灸或烧石自熨,或烧地卧其上,或随病痛处,以刀决脉出血”,或“有病则召师巫,祷鬼神以祈福”。
明正德五年(1510年),成吉思汗十五世孙达延汗征服蒙古各部。明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达延汗之孙阿拉坦汗统治下的右翼蒙古草原上人畜兴旺,经济文化也有了比较迅速的发展。朝廷与北方蒙古各部的政治、经济、贸易等关系也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许多蒙古贵胄被明廷册封为公、侯,甚至赐以王爵。许多设立在原蒙古族聚居区的沿边军事卫所的行政军事长官也由蒙古王公担任。明朝的医事管理制度和医药事业发展,对蒙古社会有所影响。
明太祖执政初期,全国性的最高医药行政机关为“医药提举局”,不久,医药提举局改为“太医监”。其后,太医监又改为“太医院”。太医院既是明王朝统治者的医疗保健机构,又是党中央最高医药管理行政机构,同时还是医学教育的最高权威机构。其官员及级别为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明代真正从事医学临床和教学的医官、教授级别和地位都很低。
明代除在宫廷设有“尚药局”、“御药房”、“典药局”、“安乐堂”、“良医所”负责皇帝、太子、后妃和王府的医药和医疗外,还基本沿袭宋朝的制度,在京城和外府、州县开设了“惠民药局”,作为储备药材、调制成药、为民众诊病及卖药的机构。
明代的医师一般分为三级,医官最高,医士居中,医生最低。明代的医师必须代代业医,更不允许随便改行。明代对医师的管理和医疗事故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辩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明朝的医事制度和其他军令政令一样,被贯彻执行于蒙古王公担任军事或地方长官的卫所及地方。北元地区的百姓“其所最忌者,无过于痘疮,凡患痘疮,无论父母兄弟妻子,俱一切避匿不相见,调护则付之汉人,如无汉人,则以食物付之他所,令患痘者自取之也”。
明代中后期北元和明朝之间的贸易主要采用“通贡”和“互市”两种形式进行。而通贡又分“进贡”、“给赐”和“回赐”。前者是蒙古各部向明廷进贡牲畜或其他土特产,后两项是明廷赐予(无偿)或回赠(高于进贡物品价值)蒙古王公的物品,其中包括一些中原出产的药品和医疗卫生用品等。
1578年5月15日,阿拉坦汗在青海湖畔与西藏喇嘛教格鲁派(黄教)代表人物索南嘉措会晤,藏传佛教再次传入蒙古地区。藏传佛教和寺院医学再次传入蒙古地区有汉藏两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从汉地传入。元顺帝北遁后,明廷利用喇嘛教柔化蒙古民众,除对出塞传经的喇嘛大加封赏外,还在北京刻印藏经,制造各种法器,送往蒙古地区。这些经卷中夹带着许多医学内容和经典。如“帝终从崇古言,诏封俺答为顺义王,赐红蟒衣一袭。……已而俺答请金字经,及刺喇嘛,诏给之”。除此而外,明英宗、明世宗因崇尚道教一度禁止藏传佛教在北京活动,致使许多藏族僧人北逃蒙古地区避难,促进了藏传佛教在蒙古草原的复兴。第二条途径是从藏地直接传入。明初,党中央政府通过安抚政策,实际上控制了甘肃青海一带,截断了蒙古与西藏的联系。达延汗统一蒙古,一些战败的蒙古部落西逃进入青海,重新开通了与安多藏区的宗教联系。
清代的医事制度基本沿袭明代,但比明代更完善,医学分科更精细。清代主要的医事管理和医药机构有太医院、御药房等。太医院院使为正五品(宣统时为正四品),下隶西苑寿药房、生药库等机构。御药房主事为正七品。清代临床医学设九科,其中正骨科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蒙医正骨声名远扬,清朝在党中央和地方医疗机构里特别增设了“蒙古医士”这一特殊的编制,专司正骨和各种外伤的治疗及蒙医正骨人才的培养。与大清国接壤的俄罗斯派留学生,专门学习“蒙古医士”别具特色的正骨技术。
清朝后期,受世界潮流的影响,清廷的六部亦逐渐改用新名称。民政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等均设立了卫生司、军医司、监医司等医事管理机构。民政部卫生司设六品、七品医官各1人,负责监督检查医疗、防疫工作和医院的建设。陆军部、海军部的军医司均各设司长1人,科长若干人,并且都设立有军医科,内分医务科和卫生科。陆军部还设军医副官1人,其余兵种各设军医长1人。法部的监医正、监医副,其品级分别为正八品和正九品。
明清两代的蒙医药管理除军队外,基本上归属宗教系统领导,特别是清代蒙医医生的品级、职衔,基本上与僧侣阶层的法号(名号)相一致。清朝政府还将这些法号(名号)的封授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形式予以肯定和固定。它们是:呼图克图、诺门汗、淖尔济、班智达、沙布隆、呼毕勒罕、格根等。凡能获得上述名号的喇嘛均为上层喇嘛,最低的也是一寺之主。这些上层喇嘛一般统称为呼毕勒罕。“呼毕勒罕”汉语意为“转世”。而“呼图克图”汉语意为“活佛”。“呼图克图”名号的封赐一般都要经过清廷的承认或皇帝的敕许。内蒙古地区各游牧部在理藩院注册的获得呼图克图名号的喇嘛共计55名。随着藏传佛教在的蒙古地区的兴隆,蒙古呼图克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1900年之前,仅内蒙古地区的呼图克图就有157位。而这些呼图克图中,有许多人本身就是很有名望的蒙医医生。
清光绪二十四年(1905年),清朝政府在警政部警保司内设立了一个卫生科。卫生科的主要职能是:考核医学堂之设置,考验医生给照,并管理清道、防疫、计划及审定一切卫生、保健章程。巡警部警保司内设有一个卫生科。
光绪二十五年(1906年),清政府在预备立宪厘定官制时,将巡警部警保司卫生科改隶民政部。民政部下设五个司,同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访世界各国,调查各国法律施行情况,为回国后的法律改革做准备。光绪二十六年(1907年),卫生科升格为卫生司。卫生司内设保健、检疫、方术三科。同年,成立修订法律馆,陆续制定大清新刑律、民法等法典,其中便有关于医疗卫生的法规,新刑律中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条款有:第24章“关于饮料水之罪”、第25章“关于卫生之罪”、第27章“关于堕胎之罪”等。
四、民国时期
从辛亥革命,到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初期,中华民国的卫生行政机构基本上是沿袭晚清朝时期的一套制度。大多数时间内卫生行政机构归属民政部门领导,或由警务部门兼办。
民国17年(1928年),原属民国政府***的卫生司扩建为卫生部。内设总务、医政、保健、防疫、统计五个司。政府同时另设的党中央卫生委员会,为设计审议机构。同年12月颁布的《全国卫生行政系统大纲》中规定,地方各省设卫生处,市县设卫生局,各大海港及国境冲要地设海陆检疫所。至此全国的卫生行政体制才渐形完备,并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关的代医疗卫生管理法规。
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卫生部又改为卫生署,重归***属下,机构亦缩小为总务、医政、保健三个科。此后,卫生署先后隶属行政院、***管辖。直到民国36年(1947年)才恢复卫生部的建制。内设总务、医政、保健、防疫、地方卫生、药政等司。另设党中央卫生委员会为设计审议机构。其后又陆续增设党中央医院、党中央卫生试验所、西北防疫处、蒙绥防疫处、麻醉药品经理处、公共卫生人员训练所等机构。这期间中华民国政府其他党中央部门亦设有相关的卫生组织,如,军政部下设有军医署(原为军医司);海、陆、空军司令部,铁道部下设有卫生处等。
民国34年(1945年),全国22个省有16个省设立了卫生处,7个市设立了卫生局或卫生事务所。
此外,民国政府卫生署还在边远地区设立了一些卫生机构。民国14年(1925年)绥远省第一家官办医院——绥远省平民医院创建,民国26年(1937年),党中央国医馆又在归绥市(今呼和浩特)石头巷开设了国医分馆。这是民国时期在内蒙古地区创办的第一家传统医学医疗机构。该国医馆在日军侵绥后被迫解散。
民国26年(1937年),经南京政府行政院批准,绥远省归绥市成立了一所“蒙古卫生院”。该院是兼有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卫生事业机构,直属国民政府卫生署领导。桑沛恩任首任院长。蒙古卫生院内设医务防疫股、保健股、事务股和巡回医疗队。初期有医师、护士、助产士、药剂员、检验员、卫生稽查、事务员、书记员等20多人。日军侵占绥远后,蒙古卫生院一度迁徙到西安、兰州等地。后又返回到绥远省。
民国29年(1940年),蒙古卫生院扩编,下面又增设了伊克昭盟和乌兰察布盟两个卫生所。民国32年(1943年)蒙古卫生院撤销,伊克昭盟和乌兰察布盟两个盟卫生所直属国民政府领导。民国35年(1946年)国民政府卫生署又在阿拉善定远营设立了阿拉善和硕旗卫生所。
民国36年(1947年)国民党绥远省政府成立卫生处,统管绥远省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由张崇德任处长,赵始顺任副处长。内设秘书室、第一科、第二科。办公地址设在今呼和浩特市的新城区。下设相应的蒙医药管理和医疗组织,蒙医药人员也很少吸纳参与。
抗日战争沦陷时期,内蒙古东部地区日伪兴安总省在民政厅内设有一个保健科;西部地区伪蒙疆政府***中设有一个卫生科。两处的科长都是日本人,主要负责管理日伪官吏及上层人士的卫生保健工作。当时,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通辽、扎兰屯、海拉尔、满洲里及张家口、厚和(今呼和浩特市)、包头等地设有官立医院,医护人员也大多是日本人,主要为日本侵略者及伪官吏、士绅服务。
伪满洲国和伪蒙疆两个日伪政权下属的地方(旗县)卫生行政机构设置亦不统一,有的在警务科内设卫生股,有的在行政科内设保健股。其主要活动是对私人开业医、鸦片烟专卖进行管理,以及负责劳工医的指派和对妓女疾病的检查。除少数旗县设有官立的保健所或诊疗所外,大多数旗县无官立医疗机构,城镇个人开业的诊所亦寥寥无几。
1943年,在现今内蒙古中、西部地区设立官办保健所的旗有太仆寺旗、镶黄旗、西乌珠穆沁旗、东乌珠穆沁旗、四子王旗、准格尔旗、贝子庙、西苏尼特旗等,设立官办诊疗所的县有丰镇、集宁、兴和陶林、凉城、武川、托克托、和林、清水河、萨拉齐、固阳、多伦、化德、商都、宝昌等。
东北沦陷时期,除满洲里卫生检疫所和赤峰、通辽、扎兰屯等地的几所公立医院外,日伪统治者曾先后在科右前旗、开鲁县、喀拉沁旗、敖汉旗等地设置建立过几家公医诊所。这些诊所除从事一般医疗事务外,还承担公共卫生事务的指导和调查工作。此外,个别旗县还设有助产所。
民国32年(1943年),伪满洲国在王爷庙创办了一所学制为三年的兴安医学院。该院从创建至民国34年(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一期学生也未毕业,在校学员最多时也没超过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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