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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已有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24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该条例是省人大教科文卫委2003年承办的唯一条例。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 省地方志办公室领导一致认为,制定《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非常重要,对于依法修志,对于规范四川省市县三级政府的修志行为和推动全国地方志立法等具有积极意义。
(由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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