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划分与评定》,经相关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专家现场评定,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以下旅游景区达到了国家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标准的要求,拟批准为国家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现以公示。
公示期2019年10月21—2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我厅反映,并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受理电话:0471—6945826。
附件:拟批准国家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名单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