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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 (法制园地)以德匡官法 以法弘官德
  • 一、法治德治的本源及相互关系

    法律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是构建在各种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道德作为成形的思想观念是主观意志的反映,法在阶级社会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同阶级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决定其具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封建社会的法按统治阶级的意志处处渗透着封建道德,并用法来维护这些道德。道德作为主观意志还受文化、历史、民族、宗教等客观环境的影响,这也会体现在人为制定的法上,法不仅受经济发展差异还受社会环境差异而形成的道德观念的制约。

    江泽民同志指出:“对一个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德治和法治在相同思想内涵的基础上具有方向的一致性和实现目标的共同性,所有违法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但并非所有不道德行为都构成违法,德比法的外延要大。德治要具有先进性,而法有法度,法治要具有严肃性和准确性。德治主要调整思想,法治主要规范行为;德治主要靠教育手段,法治主要靠制裁手段。法的实施有赖于社会道德观念的普遍认同,法治需要德治的匡扶,法也需要按新的道德观念进行匡正。同时法是道德的底线,只有依法惩恶才能扬善。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是法的灵魂,法是道德的化身;德为立法之源,法为弘德之举。

    我国是有法治和德治传统的国家,封建社会法治是指律政,德治是指仁政,法家讲求法治,儒家讲求德治,自古以来就有儒法之争。但从封建统治者来讲却是儒法并用的,只是本着治乱世用重典,为巩固其统治侧重于用法,为维护其统治侧重于用德。正是始于先秦时期封建道德的先进性,德与法的强力结合,才维系了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道德是在继承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社会理念,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但在封建社会强调忠君,社会主义则要忠于人民。社会主义法和封建社会法有本质的区别,封建社会法是统治人民的,而社会主义法是保护人民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德治都必须体现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就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就是要为全社会的利益着想,也就是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法德并举先行治官

    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我国的宪政。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出发,需要法律明示道德的原则和具体设定对严重不道德行为的量裁处罚标准。目前来看,不论是宏观的社会公德,还是微观上构成社会细胞的家庭美德和人们从事特定社会生产活动的职业道德,现行法律都有必要根据党中央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新思想、新观念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完善,按照《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要求,“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治国方略是需要自上而下地推行的制度建设。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从古到今讲吏治,治国要治民,更重要的则是治官。从德治来说,历来注重修官德,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历史上口碑相传的献身求法、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等最高尚的品德和排斥贤达、残害忠良、卖国求荣等最缺德的恶行往往都集中在官的身上。德才兼备,德是第一位的。干部是群众的带头人,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上要爱国守法弘德于民,明礼诚信取信于民,团结友善善待于民,勤俭自强表率于民,敬业奉献楷模于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同时,更要注重加强为官者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修养。从法治来说,历来官有定制定规。现代意义上的法,道德作为义务和责任必须与权利和权力相对应。享有法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获得法定的职权就必须承担法定的责任。现行干部考核在机关内部进行,官对官的评判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以人民民主程序制定的法来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用民治来完善对官员的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官员权力的运作同依法办事联系在一起,不道德的权钱交易的内涵为法与钱的交易,其实质是官员出卖法律去追逐个人的荣华富贵,这种卖法求荣的悖德恶行理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从以民为本出发,德治法治都首先要加强对治理者的治理。

    三、解放思想健全官法促大治

    改革开放以来党纪规定日臻完善,为党工作受党纪约束,行使国家职权受法律约束,党纪调整党员同群众的关系,法律调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目前已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军官、警官方面的法律,但对行政干部只有属于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人大、政协等国家机关干部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现行法律法规中管理职权较多,管理规则较为具体明确,但管理者的义务和责任却比较原则,大都只是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渎职罪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部,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明知和故意的行为。行政责任上,行政处罚法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公民和社会法人。经济责任上,国家赔偿法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道德观念的改变,法制文明进步表现在法度上有刑事惩罚渐宽而经济责任加大的趋势。作为承担治理职责和保护人民义务并由人民供养的国家干部,行使职权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个人承担何种刑事、行政、经济责任和什么程度的责任,以及失职、失察和不作为行为的责任,都应成为今后相关立法的重点以减少法律的盲区。

    官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设定的,国家不消亡官就有存在的必要性。法官、检察官、军官、警官的法定称谓是官,设有职务级别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部称谓也可以是官。有官则要讲官德、定官法,对行政机关的干部可为其制定政务官法。实际上官不加修饰并非贬义词,历史地看官具有公的内涵,从官学、官话、官差、官费生乃至围棋中的官子,官都具有公的性质。实行依法治国,官员按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行业管理等履行不同的职责,其道德水准愈靠前者要求愈高,特别是对管官的官法度要更严。

    历史上改革的过程就是变法的过程。设官定法符合改革开放国际交往增多和加入世贸同国际法接轨的客观要求。法是公开的行为准则,健全官法不仅可以使官员管理制度化,还可以增加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是以德治国的纲,也是以法治国的纲。我们要从代表的人民性和先进性出发建立健全对官员的道德和法律约束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通过德治和法治达到国家大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法制园地)以德匡官法 以法弘官德
  • 一、法治德治的本源及相互关系

    法律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是构建在各种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道德作为成形的思想观念是主观意志的反映,法在阶级社会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同阶级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决定其具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封建社会的法按统治阶级的意志处处渗透着封建道德,并用法来维护这些道德。道德作为主观意志还受文化、历史、民族、宗教等客观环境的影响,这也会体现在人为制定的法上,法不仅受经济发展差异还受社会环境差异而形成的道德观念的制约。

    江泽民同志指出:“对一个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德治和法治在相同思想内涵的基础上具有方向的一致性和实现目标的共同性,所有违法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但并非所有不道德行为都构成违法,德比法的外延要大。德治要具有先进性,而法有法度,法治要具有严肃性和准确性。德治主要调整思想,法治主要规范行为;德治主要靠教育手段,法治主要靠制裁手段。法的实施有赖于社会道德观念的普遍认同,法治需要德治的匡扶,法也需要按新的道德观念进行匡正。同时法是道德的底线,只有依法惩恶才能扬善。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是法的灵魂,法是道德的化身;德为立法之源,法为弘德之举。

    我国是有法治和德治传统的国家,封建社会法治是指律政,德治是指仁政,法家讲求法治,儒家讲求德治,自古以来就有儒法之争。但从封建统治者来讲却是儒法并用的,只是本着治乱世用重典,为巩固其统治侧重于用法,为维护其统治侧重于用德。正是始于先秦时期封建道德的先进性,德与法的强力结合,才维系了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道德是在继承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社会理念,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但在封建社会强调忠君,社会主义则要忠于人民。社会主义法和封建社会法有本质的区别,封建社会法是统治人民的,而社会主义法是保护人民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德治都必须体现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就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就是要为全社会的利益着想,也就是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法德并举先行治官

    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我国的宪政。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出发,需要法律明示道德的原则和具体设定对严重不道德行为的量裁处罚标准。目前来看,不论是宏观的社会公德,还是微观上构成社会细胞的家庭美德和人们从事特定社会生产活动的职业道德,现行法律都有必要根据党中央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新思想、新观念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完善,按照《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要求,“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治国方略是需要自上而下地推行的制度建设。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从古到今讲吏治,治国要治民,更重要的则是治官。从德治来说,历来注重修官德,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历史上口碑相传的献身求法、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等最高尚的品德和排斥贤达、残害忠良、卖国求荣等最缺德的恶行往往都集中在官的身上。德才兼备,德是第一位的。干部是群众的带头人,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上要爱国守法弘德于民,明礼诚信取信于民,团结友善善待于民,勤俭自强表率于民,敬业奉献楷模于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同时,更要注重加强为官者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修养。从法治来说,历来官有定制定规。现代意义上的法,道德作为义务和责任必须与权利和权力相对应。享有法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获得法定的职权就必须承担法定的责任。现行干部考核在机关内部进行,官对官的评判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以人民民主程序制定的法来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用民治来完善对官员的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官员权力的运作同依法办事联系在一起,不道德的权钱交易的内涵为法与钱的交易,其实质是官员出卖法律去追逐个人的荣华富贵,这种卖法求荣的悖德恶行理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从以民为本出发,德治法治都首先要加强对治理者的治理。

    三、解放思想健全官法促大治

    改革开放以来党纪规定日臻完善,为党工作受党纪约束,行使国家职权受法律约束,党纪调整党员同群众的关系,法律调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目前已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军官、警官方面的法律,但对行政干部只有属于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人大、政协等国家机关干部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现行法律法规中管理职权较多,管理规则较为具体明确,但管理者的义务和责任却比较原则,大都只是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渎职罪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部,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明知和故意的行为。行政责任上,行政处罚法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公民和社会法人。经济责任上,国家赔偿法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道德观念的改变,法制文明进步表现在法度上有刑事惩罚渐宽而经济责任加大的趋势。作为承担治理职责和保护人民义务并由人民供养的国家干部,行使职权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个人承担何种刑事、行政、经济责任和什么程度的责任,以及失职、失察和不作为行为的责任,都应成为今后相关立法的重点以减少法律的盲区。

    官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设定的,国家不消亡官就有存在的必要性。法官、检察官、军官、警官的法定称谓是官,设有职务级别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部称谓也可以是官。有官则要讲官德、定官法,对行政机关的干部可为其制定政务官法。实际上官不加修饰并非贬义词,历史地看官具有公的内涵,从官学、官话、官差、官费生乃至围棋中的官子,官都具有公的性质。实行依法治国,官员按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行业管理等履行不同的职责,其道德水准愈靠前者要求愈高,特别是对管官的官法度要更严。

    历史上改革的过程就是变法的过程。设官定法符合改革开放国际交往增多和加入世贸同国际法接轨的客观要求。法是公开的行为准则,健全官法不仅可以使官员管理制度化,还可以增加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是以德治国的纲,也是以法治国的纲。我们要从代表的人民性和先进性出发建立健全对官员的道德和法律约束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通过德治和法治达到国家大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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